違反無線電管理規定的行政處罰依據及標準
文章來源:青海無線電管理辦公室
發布時間:2016-03-11 13:5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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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或者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警告、查封或者沒收設備、沒收非法所得的處罰;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吊銷其電台執照:
(1)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的;
(2)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規定研製、生產、進口無線電發射設備的;
(3)幹擾無線電業務的;
(4)隨意變更核定項目,發送和接收與工作無關的信號的;
(5)不遵守頻率管理的有關規定,擅自出租、轉讓頻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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