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無線電通信基站管理暫行規定
文章來源:青海無線電管理辦公室
發布時間:2015-07-15 14: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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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更好地維護空中電波秩序,規範設置、使用無線電通信基站(以下簡稱基站)行為,保證無線電通信網絡的正常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製定本暫行規定。
第一條 凡在青海省境內設置、使用基站(指采用蜂窩方式組網的GSM、CDMA、GSM—R移動通信係統基站、數字集群通信係統基站、PHS無線接入係統基站以及采用其他技術體製的蜂窩組網方式的無線電通信係統基站含室外直放站)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台執照》是基站設置使用的合法憑證。設置使用基站必須按本暫行規定辦理設站審批手續,領取無線電台執照後,方可按照核定的內容正式投入使用。未經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設置使用基站。
第三條 設置使用基站,除遵守本暫行規定外,還應當遵守國家相關的法律和法規。
第四條 基站的設置
(一)設置使用公眾通信基站的單位必須具備信息產業部頒發的電信運營許可證和批複。
(二)基站的發射設備須經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型號核準,未經型號核準的設備不得使用。其帶寬、功率、頻偏、雜散發射等有關技術指標須符合國家標準。
(三)基站所使用的頻率必須經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或青海省無線電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無管辦)批準。
(四)GSM—R係統是鐵道部用於列車運行控製、指揮調度專用移動通信網與中國移動通信集團GSM公眾移動通信係統按地域共用頻率資源設置的基站,基站頻率的配置應符合信息產業部《關於鐵路專用GSM—R移動通信係統使用頻率及有關問題的函》[信部無函(2003)394號]的規定。
(五)CDMA和GSM係統鄰頻共用設置基站,應符合信息產業部《關於800MHz頻段CDMA係統基站和直放機雜散發射限值及與900MHz頻段GSM係統鄰頻共用設台要求的通知》(信部無[2002]65號)的規定。
(六)基站的電磁環境應符合國家標準。
第五條 基站設置單位和個人在城區建設基站時,應根據社會文明進步的需要,製定出適合城市發展和美化環境要求的基站布局長遠規劃,逐步實現城區基站設置景觀化。
第六條 基站設置單位和個人在基站建設時,應本著節約、有序、資源共享的原則進行協調安排,避免重複設置。
第七條 基站設置單位和個人應在每年的1月份向省無管辦報送當年建站規劃。未列入規劃的基站不予批準建設。
第八條 基站的管理
(一)基站(除GSM-R係統)實行屬地化管理(西寧地區由省無管辦管理)。單位和個人設置基站應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規定的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的條件,並在建站前向屬地無線電管理機構提出書麵建站申請,提供下列資料:
1、建站計劃及具有法定資質的工程設計單位所編製的基站設置方案;
2、擬建基站使用無線電發射設備的《型號核準證》複印件;
3、擬建基站名稱表 (CDMA和GSM係統鄰頻共用設置基站的應在表的備注欄中加以注釋。該表需同時提供電子文檔) 。
(二)基站的電磁環境測試,須由具備法定資質的單位進行。
(三)屬地無線電管理機構正式受理基站設置申請後,應在20個工作日內(需要進行基站站址、頻率等協調的除外)完成審批。
第九條 基站驗收、核發電台執照和年檢
(一)設站單位和個人在建站批複有效期內完成基站建設。基站建成試運行後,須向基站屬地無線電管理機構提出驗收申請,並提供下列資料:
1、基站驗收申請文件;
2、基站試運行報告;
3、《設置無線電台(站)申請》表;
4、《無線電台(站)技術資料申報表》;
5、各基站的《電磁環境測試報告》和《幹擾分析報告》;
6、具有法定資質的無線電監測機構出具的基站發射設備檢測報告。
(二)屬地無線電管理機構接到驗收申請後,應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基站的站址、工作頻率、功率、頻偏、雜散發射等技術指標的檢測驗收工作。不具備檢測驗收條件的無線電管理機構,在接到驗收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轉報省無管辦,由省無管辦組織相關人員對基站進行檢測驗收。檢測驗收合格的基站,由屬地無線電管理機構在10個工作日內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台執照》。檢測驗收不合格的基站不得投入運營,由設站單位和個人整改後重新申請檢測驗收。
(三)已設基站每年度由省無管辦或屬地無線電管理機構核驗電台執照,並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對基站在用發射設備進行抽查檢測。
(四)設置基站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基站站址和技術參數。基站停用、變更站址或調整其他技術參數,應向原批準設站的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 監督檢查
(一)基站設置單位和個人應自覺遵守國家無線電管理的法規、規章,接受屬地無線電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主動配合無線電管理機構作好基站管理工作。
(二)基站設置單位和個人應於每年度1、7月初5個工作日內,分別向省無管辦、屬地無線電管理機構報送半年度《青海省無線電通信基站綜合統計表》(見附表),統計數據須詳實、準確。
(三)依法設置使用的基站受到有害幹擾時,屬地無線電管理機構應及時組織協調排除。
第十一條 執行特殊通信、應急通信等任務設置臨時基站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處罰
對違反本暫行規定未經批準或未經驗收,擅自設置基站或將基站正式投入運行的,無線電管理機構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之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三條 本暫行規定由青海省無線電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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