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省無線電管理委員會、民航青海安全監督管理局關於《青海省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管理規定》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2年7月18日
青海省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管理規定
省無線電管理委員會 民航青海安全監督管理局
(2012年7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青海省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證民用航空無線電專用頻率正常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民用機場管理條例》、《民用機場運行安全管理規定》和《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劃定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青海省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的劃定,應當滿足民用航空無線電台(站)電磁環境保護的相關標準,符合民用航空無線電台(站)建設布局。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民用機場(含軍民合用機場的民用部分)電磁環境保護區域的劃定、保護和管理。
第四條 民用航空電磁環境保護區域依據下列標準劃定:
(一)《航空無線電導航台站電磁環境要求》;
(二)《航空無線電導航台和空中交通管製雷達站設置場地規範》;
(三)《VHF/UHF航空無線電通信台站電磁環境要求》;
(四)《對空情報雷達站電磁環境防護要求》;
(五)《地球站電磁環境保護要求》;
(六)《民用航空使用空域辦法》;
(七)其他有關規定和標準。
第五條 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規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依法劃定的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納入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管理,並由該保護區域內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布公告。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審批建設項目時,應當征求青海省無線電管理機構、民航青海安全監管局的意見。
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範圍及保護要求由機場管理機構在當地主要新聞媒體上刊登,並在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內張貼。
第六條 省無線電管理機構、民航青海安全監督管理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民用航空無線電業務管理和電磁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民航青海安全監督管理局對本省民用機場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機場管理機構)遵守、執行本規定進行監督。
機場管理機構依照本規定具體負責所屬機場電磁環境的保護工作。
第七條 省無線電管理機構、民航青海安全監督管理局、機場管理機構、各機場駐場單位應當建立溝通協調機製,確保民航與地方無線電環境的電磁兼容,加強對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的宣傳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民用機場電磁環境。對破壞民用機場電磁環境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舉報。
第二章 民用機場電磁環境的保護和管理
第八條 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在審批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設置、使用非民用航空無線電台(站)時,對可能影響機場電磁環境的,應征求民航西北地區管理局無線電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九條 在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實施任何建設項目,均應當滿足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要求。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的單位應當規範台(站)建設程序,嚴禁擅自變更無線電台(站)技術參數。
第十條 在民用航空無線電台(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禁止從事下列影響民用機場電磁環境的活動:
(一)修建架空高壓輸電線、架空金屬線、鐵路、公路、電力排灌站;
(二)存放金屬堆積物;
(三)種植高大植物;
(四)從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變地形地貌的活動;
(五)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影響民用機場電磁環境的行為。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無線電台(站)和其他儀器、裝置,不得對民用航空無線電專用頻率的正常使用產生幹擾。
第十二條 民用航空無線電台(站)的設置使用單位應當建立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巡檢製度。民用航空無線電專用頻率受到幹擾時,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及時消除;無法消除的,應當通報民用機場所在地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和民航青海安全監督管理局。接到通報的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依法查處。
第三章 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的確定
第十三條 省無線電管理機構、民航青海安全監督管理局按照國家無線電管理的有關規定和標準共同確定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新建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和因機場改(擴)建導致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發生變化時,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將最新的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報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備案。當地無線電管理機構應會同民航青海安全監督管理局參照本規定向社會進行補充公告。
第十五條 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由設置在民用機場總體規劃區域內的民用航空無線電台(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和民用機場飛行區域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兩部分組成:
(一)設置在民用機場總體規劃區域內的民用航空無線電台(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包括:
1、民用機場跑道所占用的矩形範圍:長度以跑道中線的中點分別到跑道兩端延長線的近距導航台或中指點標台(以大者為準)的距離,再各增加500米;寬度為1000米,即以跑道中線及其兩端延長線為基準,分別向兩側延伸500米。
當民用機場不設置近距導航台或中指點標台,該矩形的長度從跑道中線的中點分別到跑道兩端的距離,再各增加500米;寬度為1000米,即以跑道中線及其兩端延長線為基準,分別向兩側延伸500米。
2、民用機場規劃用地範圍,指經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與民航西北地區管理局共同審批的民用機場遠期發展規劃用地範圍。
3、若設置在民用機場規劃用地範圍內的無線電台(站),其電磁環境保護區域超出了本款第1、2項規定的範圍,按無線電台(站)電磁環境保護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執行。
(二)民用機場飛行區域電磁環境保護區域,按照以下辦法劃設:
1、對於可供D類和D類以上航空器使用的單跑道機場,以跑道兩端入口為圓心、13千米為半徑的弧和與兩條弧線相切的跑道的平行線圍成的區域。
2、對於僅供C類和C類以下航空器使用的機場,確定辦法與本款第1項相同。但是該項中以跑道兩端入口為圓心的弧的半徑及應當包含的以機場管製地帶基準點為圓心的圓的半徑應當為10千米。
3、對於僅供B類和B類以下航空器使用的機場,以機場管製地帶基準點為圓心、10千米為半徑的圓。
4、對於需要建立特殊進近運行程序的機場,根據需要適當放寬。
第十六條 設置在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外的民用航空無線電台(站),其電磁環境保護區域按第四條相關規定和標準進行劃定和保護。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規定所用術語含義如下:
(一)民用航空無線電台(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域,是指按照相關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技術規範劃定的地域和空間範圍。
(二)民用航空無線電台(站),是指使用民用航空無線電頻率,用於航空無線電導航或者航空移動業務,在地麵(陸地)、船舶或者海上工作平台上設置的無線電台(站)。
(三)民用航空無線電頻率,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中,劃分給航空無線電導航和航空移動業務的頻率以及國家或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具體指配給某航空無線電台(站)使用的頻率。
(四)民用機場飛行區域電磁環境保護區域,是指影響民用航空器運行安全的機場電磁環境區域,即民用機場管製地帶內從地表麵向上的空間範圍。
(五)機場管製地帶基準點,是指機場跑道的基準點,位於主跑道中線的中點。若機場導航設施距離機場基準點小於1千米時,也可以把該導航設施的位置點作為管製地帶基準點。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青海省無線電管理機構和民航青海安全監督管理局共同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附錄:西寧、格爾木、玉樹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
(一)西寧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由以下兩部分組成:
1、民用航空無線電台(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域:
⑴機場跑道所占用的矩形範圍:機場跑道為東西方向,總長度3.8千米。其電台(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域為長方形,長邊長度7.3千米、寬邊寬度1千米,即下圖中虛線所示區域:
⑵機場規劃用地範圍:指經批複的機場總體規劃中機場遠期發展規劃用地範圍,即下圖中外圍邊界所示區域:
2、機場飛行區域電磁環境保護區域:指由兩個半圓弧和兩條直線段圍成的區域。東邊的半圓弧以跑道東端入口為圓心、半徑為13千米;西邊的半圓弧以跑道西端入口為圓心、半徑為13千米;兩條直線段平行於跑道中心線,為兩個半圓弧之間的切線,長度均為3.8千米。即下圖中外圍實線所示區域,其邊界六個點的坐標分別為:
A點:N362906E1021147
B點:N363420E1015251
C點:N363841E1020358
D點:N363801E1020623
E點:N362525E1015816
F點:N362445E1020042
(二)格爾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由以下兩部分組成:
1、民用航空無線電台(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域:
⑴機場跑道所占用的矩形範圍:機場跑道為東西方向,總長度4.8千米。其電台(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域為長方形,長邊為15千米、寬邊為1千米,即下圖中虛線所示區域:
⑵機場規劃用地範圍:指經批複的機場總體規劃中機場遠期發展規劃用地範圍,即下圖中外圍邊界所示區域:
2、機場飛行區域電磁環境保護區域:指由兩個半圓弧和兩條直線段圍成的區域。東邊的半圓弧以跑道東端入口為圓心、半徑為13千米;西邊的半圓弧以跑道西端入口為圓心、半徑為13千米;兩條直線段平行於跑道中心線,為兩個半圓弧之間的切線,長度均為4.8千米。即下圖中外圍實線所示區域,其邊界六個點的坐標分別為:
A點:N362401E0945730
B點:N362359E0943651
C點:N363100E0944534
D點:N363102E0944847
E點:N361658E0944534
F點:N361700E0944847
玉樹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如下:
(三)玉樹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由以下兩部分組成:
1、民用航空無線電台(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域:
⑴機場跑道所占用的矩形範圍:機場跑道為東西方向,總長度3.8千米。其電台(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域為長方形,長邊為8千米、寬邊為1千米,即下圖中虛線所示區域:
⑵機場規劃用地範圍:指經批複的機場總體規劃中機場遠期發展規劃用地範圍,即下圖中外圍邊界所示區域:
2、機場飛行區域電磁環境保護區域:指由兩個半圓弧和兩條直線段圍成的區域。東邊的半圓弧以跑道東端入口為圓心、半徑為10千米;西邊的半圓弧以跑道西端入口為圓心、半徑為10千米;兩條直線段平行於跑道中心線,為兩個半圓弧之間的切線,長度均為3.8千米。即下圖中外圍實線所示區域,其邊界六個點的坐標分別為:
A點:N324819E0971129
B點:N325204E0965252
C點:N325715E0970257
D點:N325647E0970520
E點:N324336E0965902
F點:N324308E097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