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設立對無線電違法行為的處罰條款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於200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該法第二十八條對無線電違法行為做出了處罰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故意幹擾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的,或者對正常運行的無線電台(站)產生有害幹擾,經有關主管部門指出後,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於200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該法第二十八條對無線電違法行為做出了處罰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故意幹擾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的,或者對正常運行的無線電台(站)產生有害幹擾,經有關主管部門指出後,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