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條文

當前位置:首頁 » 政務公開 » 政策法規 » 法規條文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設立對無線電違法行為的犯罪條款

文章來源:青海無線電管理辦公室 發布時間:2011-09-02 13:41:24 瀏覽次數: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設立對無線電違法行為的犯罪條款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修訂、並於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88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頻率,經責令停止使用後拒不停止使用,幹擾無線電通訊正常進行,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