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由青海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於2026年1月1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6年1月12日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26年1月12日青海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青海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決定:
一、對《青海省物業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三條第二款第四項中的“和物業保修金”。
(二)刪去第三十二條。
(三)刪去第七十五條第二款。
二、廢止《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辦法》(2005年5月28日青海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6年3月25日青海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20年7月22日青海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青海省預算管理條例〉等五十四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22年1月13日青海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三、廢止《青海省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2009年7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根據2020年7月22日青海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青海省預算管理條例〉等五十四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物業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