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今年5月1日施行至今已月餘,作為我省生態環境保護領域基礎性、統領性、綜合性的地方性法規,其製定出台標誌著我省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立法工作邁出了新步伐、譜寫了新篇章。
據省生態環境廳相關負責人介紹,《條例》共7章70條,各項措施既注重對上位法的補充和細化,充分體現可操作性,又注重青海實際,聚焦解決實際問題,為全省生態環境保護製度化、規範化、法治化提供了重要依據,其中,在聚力推動生態文明高地建設方麵, 《條例》特別在加強三江源和祁連山等區域的生態環境保護和修複,促進資源合理高效利用,優化產業結構和布局,維護生態安全、青藏高原生物多樣性保護方麵作出了總體規定,為我省全方位推動更有力度、更高水平的生態文明建設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在吸收生態文明製度改革成果方麵,《條例》及時把中央、省委要求轉化為法規規定的具體製度措施,全麵梳理吸收近年來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領域改革成果,將“三線一單”分區管控等製度機製,通過立法形式固化下來,體現了法製監管和綠色發展理念。
在突出科學精準依法治汙方麵,《條例》聚焦我省大氣、水、土壤汙染防治和礦山生態修複等實踐中的突出問題,有針對性地作出了係統規定:大氣方麵,規定了重汙染天氣應急製度;水方麵,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在水資源保護中的職責,強化飲用水水源保護、農村生活汙水和垃圾治理;土壤方麵,規定了強化土壤汙染風險管控和修複製度;礦山方麵,規定了探礦權人、采礦權人切實履行礦山汙染防治和生態環境修複責任。在強調構建生態環保大格局方麵,《條例》著力從“九龍治水”到“攥指成拳”,突出了規劃引領和剛性約束作用。(何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