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實現公平正義的最終場所,一個健康、有序的社會,其基本手段就是通過司法來化解矛盾、解決糾紛,因此,公眾對司法機關寄予了很多期望和要求。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麵推進依法治國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被稱作是中國共產黨依法治國的宣言書。圍繞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這一主題,結合我省法院工作實際,就如何繼續推進“平安青海”、“法治青海”建設以及更好服務青海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等問題,本報記者專訪了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董開軍。
記者:董院長,省委十二屆七次全會對全麵推進依法治省、建設法治青海各項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人民法院將如何發揮更大的作用?
董開軍:全麵推進依法治省是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在青海貫徹好、落實好、拓展好的重要保障,是實現全省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2都在說,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法律的價值最終要在實施中得到體現。因此,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糾問題就顯得更為突出、更加緊迫。人民法院是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人民法院的工作重點應該是保證法律實施,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其核心是公正司法。关键词2知道,青海是西部高原經濟欠發達的民族地區,維護國家安全、社會長治久安、保障民生的任務更重。全省法院司法審判必須更加依法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保護民生,解決好關係人民群眾特別是少數民族群眾密切關注和反映強烈的安全感、生活質量等切身利益問題。青海少數民族眾多,增強少數民族地區群眾守法、用法觀念,人民法院也有義不容辭的責任,更應該充分尊重和依法保障少數民族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風俗習慣,通過庭審、巡回審判、普法宣傳等形式,運用雙語傳播社會主義法律意識和法製觀念。
值得一提的是,這次全會對生態保護重大問題也同步作出部署。省高級法院將依法主動作為,積極發揮司法審判職能,通過建議在重點地區增設環境法庭等措施,為全省生態保護戰略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不久前,省高級人民法院已批複設立西寧市中級法院和城西區法院分別設立環境資源審判庭,負責審判本轄區的環境資源刑事、民商事、行政訴訟案件。
記者:我省司法體製改革在全國先行試點,青海省法院在這方麵有哪些舉措?
董開軍:青海是中央確定的司法體製改革6個試點省份之一。經過半年多的努力,《青海省司法體製改革試點工作方案》已經獲得中央政法委批準同意。11月27日,省委召開司法體製改革先行試點動員部署會,標誌著全省司法體製改革先行試點工作正式啟動,並確定海東市、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級法院、檢察院,西寧市城西區、民和縣、格爾木市、瑪沁縣法院、檢察院作為先行試點單位,將開展為期半年的先行試點工作,全省法院、檢察院再全麵試點。
當前,青海法院最重要的工作就是緊緊圍繞實行法院工作人員分類管理、建立符合司法規律的審判權運行機製、落實好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財物省級統管管理體製等內容,抓緊修改完善全省法院司法體製改革實施方案、相關配套辦法和各先行試點法院試點方案,積極推開先行試點工作,為全省法院整體試點做好準備。
同時,关键词2還要不遺餘力地繼續推進保證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司法工作機製改革。這些改革項目包括司法公開、嚴格規範減刑假釋工作、建立輕微刑事案件快速審判機製試點、嚴格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健全涉法涉訴信訪案件依法終結製度、落實人民陪審員倍增計劃、審判權運行機製改革。目前,這7項重點司法工作機製改革正在有條不紊地進行。
記者:加強公正司法、維護公平正義,這是人民群眾對司法最關心、最關注的問題。您是如何看待的?
董開軍:公正是公信的基石,是法院的靈魂,是法官的生命。習近平總書記提出“要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為人民法院工作指明了道路和方向。关键词2要緊緊圍繞這個目標,牢牢堅持司法為民,公正司法主線,堅守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
牢固樹立公平正義理念,把法治精神當作主心骨,有擔當精神,擔負起維護公平正義的神聖使命,讓受到侵害的權利一定得到保護和救濟,使違法犯罪活動一定受到製裁和懲罰;敢於堅持真理,隻服從事實和法律,抵製各種形式的保護主義,排除權力、金錢、人情、關係等法外因素的幹擾,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
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不以任何理由突破法律底線,杜絕任何超越法律、歪曲法律和其他違法枉法裁判現象發生。同時,提高法官把握法律精神和價值的能力,準確運用法律懲罰犯罪、保障人權、解決糾紛和化解矛盾的能力,確保法律嚴格正確實施。
根據人民群眾的需求和審判工作的實際需要,創新和豐富便民利民措施,提高司法為民實效。因地製宜地強化人民法庭在解決基層民間糾紛中的作用,讓每起訴訟糾紛及時得到依法化解,每一位案件當事人切實感受到公平正義就在身邊。切實改進司法作風,加強對當事人訴訟指導幫助,降低訴訟成本,減輕群眾訴累。堅決克服冷硬橫推,門難進、臉難看、話難聽、事難辦等現象,努力為人民群眾參與各項訴訟活動提供熱情、合法、高效的服務,依法保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幼 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