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禁止研製、生產和使用無線電幹擾設備的通知
於禁止研製、生產和使用無線電幹擾設備的通知
(信部無[2001]43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中央、國務院各有關部委及直屬機構,無線電管理機構:
近期,社會上一些單位紛紛研製生產無線電幹擾設備,並在一些部門和單位使用。這些無線電幹擾設備主要是通過在局部區域內發射同頻無線電信號,從而達到阻塞原頻段內通信的目的。如某單位研製生產的“會場淨化器”即是通過發射寬於移動通信GSM900MHz和DCS1800MHz頻段的同頻無線電信號,阻塞了移動電話在一定範圍內的撥入和呼出,這種設備在社會上的使用,擾亂了電波秩序,嚴重侵犯了移動電話用戶合法的通信自由,必須依法予以製止。根據我國無線電管理的規定,不得對依法設置的無線電台站(含移動電話)施放無線電幹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上述研製、生產和使用無線電幹擾設備的行為,違反了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未辦理法定手續,研製、生產和使用無線電幹擾設備均屬非法行為,必須予以禁止。
各級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采取果斷措施,堅決製止非法研製、生產和使用無線電幹擾設備,保護依法設置的無線電台(站)的正常使用。對無線電幹擾設備要從研製、生產的源頭抓起,對非法研製和生產,應堅決製止;對擅自使用無線電幹擾設備的用戶,應按擅自設台、幹擾無線電業務予以處罰。
二○○二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