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餘無線電台呼號管理辦法》
信部無〔2007〕223號
為了加強對業餘無線電台的管理,進一步規範業餘無線電台呼號的使用,保障業餘無線電愛好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空中電波秩序,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製定《業餘無線電台呼號管理辦法》。現予發布,自即日起施行。
業餘無線電台呼號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業餘無線電台(以下簡稱業餘電台)的管理,進一步規範業餘電台呼號的使用,保障業餘無線電愛好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空中電波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包括港澳台地區)業餘電台呼號的申請、分配、指配、使用、撤銷等相關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業餘電台呼號是識別業餘電台的重要標誌。所有業餘電台發信台,均應持有由無線電管理機構指配的業餘電台呼號。
第四條 業餘電台呼號由信息產業部無線電管理局統一規劃和分配,並由信息產業部無線電管理局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進行指配。
外籍及香港、澳門、台灣地區人員擬申請在中國內地設置業餘電台的,由信息產業部無線電管理局負責審批,指配業餘電台呼號。
第五條 供愛好者日常訓練、試驗、交流等活動使用的業餘電台呼號由四部分組成。第一部分為代表國家的字母前綴,由“B”表示;第二部分為電台性質或操作等級代號,由一位英文字母表示(具體表示方法見附件一);第三部分為我國業餘電台分區(衛星業餘業務列在第一區),即電台所處分區的分區號,由一位阿拉伯數字表示(具體分區見附件二);第四部分為後綴,以區分不同的業餘電台。收信台後綴由四到五位阿拉伯數字表示,聯絡台及其它發信台後綴由二到四位英文字母及數字的組合表示,且最後一位為英文字母(具體分配見附件三)。
第六條 參加國際比賽的業餘電台在比賽過程中使用的比賽專用呼號,可以省略第五條所述的第二部分,後綴由一到四位英文字母表示。比賽專用呼號僅用於國際比賽,由信息產業部無線電管理局負責指配。
第七條 除空間或遙控指令電台外的業餘電台,在其每次通信建立及結束時,應主動報出本台的完整呼號,發射過程中至少每隔十分鍾報本台完整呼號一次。
第八條 設置業餘電台的無線電愛好者,在其取得新的操作等級後,應向頒發原電台執照的無線電管理機構辦理相關變更手續,撤銷原呼號。
撤銷的呼號五年後可再次進行指配。
第九條 業餘電台經信息產業部無線電管理局或操作目的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批準後,在其執照規定設台地址以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臨時發射操作時,應該使用原業餘電台呼號加“/”,以及操作目的地所在的業餘電台分區的分區號。
第十條 設置業餘電台的無線電愛好者遷移至其它地區並停用業餘電台的,應向頒發原電台執照的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辦理電台撤銷手續。如需在新定居地繼續設置使用業餘電台的,可持相關資料到新定居地所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辦理相關設台手續。
第十一條業餘電台停止使用的,應到頒發其電台執照的無線電管理機構辦理電台撤銷手續,業餘電台被撤銷的同時,其電台呼號也一並撤銷。
有下列情形的,其業餘電台呼號自動失效:
(一)電台執照持有人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的;
(二)設置集體業餘電台的組織或其法人依法被終止的;
(三)電台操作證書或所持有的相關電台執照被依法撤銷或過期失效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批準的業餘電台無法實施的;
(五)有本辦法禁止之行為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撤銷行政許可的其它情形。
第十二條禁止私自編製、盜用、轉讓和借用呼號等行為。
第十三條凡違反本辦法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及其它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四條其它規定中,涉及業餘電台管理內容的部分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信息產業部無線電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