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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電信聯盟及《無線電規則》

文章來源:青海無線電管理辦公室 發布時間:2021-02-24 08:59:27 瀏覽次數:

一、國際電信聯盟的產生及管理模式

國際電信聯盟是世界上曆史最早的政府間國際組織之一,創立於1865年,目前是聯合國負責國際電信事務的專門機構。

1896年馬可尼首次利用無線電報設備,在船舶和海岸間實現了無線電通信。無線電波的特性使其可以跨越高山大海等天然屏障進行通信,人們首先將其應用到航海通信中。無線電波在空中可以自由開發傳播及其易受汙染的特性,很快使人們意識到電波互相幹擾的威脅。無線電報應用數年之後的1903年的無線電報預備會議上,英、法、 德、意、美等九國參加,提出研究了空中電波管理的問題。在1906年召開的第一次國際無線電報通信大會上,29個國際電信聯盟成員國參加,研究了日漸廣泛應用的無線電報通信管理問題,簽署了世界上第一個《國際無線電報公約》。公約附件包括了第一個“無線電電報管理規則氣該規則在近100年內曆經無數次國際無線電大會修改補充,演化成今日著名的國際《無線電規則》。

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短波高頻無線電廣播開始發展,無線電應用開始進入家庭。人們對無線電頻率使用進一步提出管製要求,國際電聯在1927年成立了國際無線電谘詢委員會,為當時已經存在的固定無線電通信、海事與航空無線電通信、廣播、業餘和試驗無線電業務劃分了專門頻率。1932年馬德裏大會將國際電報聯盟和國際無線電報聯盟合並成立了國際電信聯盟(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簡稱為ITU) ,首次簽署了國際電信公約和無線電規則。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無線電業務應用範圍迅速擴大,業務種類多達40多種。為管理世界各國使用的無線電頻率,國際電信聯盟成立了“頻率登記委員會”將無線電頻譜劃分、分配給各類無線電業務使用,同時對各國使用的無線電頻率進行注冊登記。至此,形成了現代國際無線電頻率資源管理規則及機製。在無線電應用初期,電台數量較少,主要分布在歐洲、北美等工業發達國家,無線電頻譜資源相對充足。當時從國際到各個國家普遍奉行“先登先占”原則。國際上稱 “FIRST COME FIRST SERVE”。即誰先提出使用要求,在國際電聯(或國內電信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後,誰就占有該頻率,享有該頻率的使用權。這一狀況持續到上一世紀70年代,發達國家大量占據和擁有當時日趨緊張的330MHZ高頻短波通信廣播頻率。隨著發展中國家在國際事務中地位的提高,以及其經濟政治發展對無線電頻率資源需求的增長,發展中國家對頻率資源占有嚴重不平衡現象提出反對,要求合理、公平分配使用無線電頻率及靜止衛星軌道資源。至此,國際頻率管理模式開始發生變化。

1957年,原蘇聯發射了世界上第一顆人造通信衛星SPUTNIK1,拉開了太空無線電通信的序幕。1963年,世界上第一顆對地靜止通信衛星進入軌道。實現了ARTHUR CCLARKE1945年提出的設想:由位於赤道上空3600公裏的三顆對地相對靜止軌道的衛星構成覆蓋全地球的接力通信係統。這是人類通信史上的一大進步,標誌著人類可利用無線電進行通信的疆界已延伸到數萬公裏之遙的外空間。

通信科技進步同時引發了對無線電頻率、靜止衛星軌道資源使用製度的改革。由於衛星隻能停留在36000公裏的赤道上空才能與地球自轉同步,與地麵保持相對靜止位置;而為了避免相鄰衛星之間的無線電幹擾,兩星之間必須保持足夠的問隔。由於以上因素,使用同一無線電頻段的對地靜止衛星軌道位置就是有限的了。考慮到國家主權和對人類公共資源的平等擁有權,發展中國家堅持要求國際電信聯盟製定“規劃”,為每個國家分配一定的空間資源。經過激烈鬥爭,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達成折衷方案:將部分衛星通信使用的無線電頻率進行規劃,分給所有國家一定份額的對地靜止衛星軌道位置和無線電頻率資源。

20世紀70年代到80年代,國際電信聯盟先後建立了“廣播衛星業務規劃”和“固定通信衛星業務規劃”在此期間,還製定了短波頻段“海岸無線電話電台的條款及其頻率分配規劃”和“航空移動業務專用頻帶的條款和該頻帶航空移動業務的頻率分配規劃”同時規定各國使用符合“規劃”的無線電頻率時,享用最高級別國際保護地位。“規劃”方式體現了世界各國對人類共同資源的平等占有。

“規劃”方式使所有國家對無線電頻譜、靜止衛星軌道資源擁有了最基本的份額,但在發達國家堅持下,更多部分的資源通過“協調”方式使用。協調方式在某種意義上是“先登先占”規則的延續。按《無線電規則》的規定,最先提出使用頻率要求的國家享用優先使用地位,後申請的國家則需按照程序與先申請使用的國家協調,達成一致意見方可使用;否則不得使用。為了達成一致意見,取得頻率使用權,後者往往要對前者做出承諾和讓步,經常要接受前者提出的苛刻條件。

並不是所有無線電係統均需要向國際電信聯盟報告,僅在無線電頻率可能引起國際幹擾,或者本國電台、無線電業務需要得到國際保護時才需要進行國際登記。經常需要通過國際機構直接管理的資源主要有長、中、短波無線電廣播頻率,短波無線電通信頻率,衛星使用無線電頻率及其軌道位置。目前國際電信聯盟對這些無線電業務、無線電係統所使用的頻譜、衛星軌道資源基本分為“規劃”和“協調”兩種方式履行管理程序。

 二、《無線電規則》的內容及其法律地位

無線電波傳播的特性,決定了無線電頻率管理的國際性、統一性和相互製約性。所謂國際性即指無線電波沒有國界限製,一經發射,便不受國家領土、領空、領海的限製,可到達任何它能夠到達的空間、海洋和地區。所謂統一性,即指無線電頻譜的唯一性、排他性。無線電頻譜是全人類共享的有限自然資源,每個國家都不可能將其據為己有,為了體現各國在共同的頻率資源上的權益,就不能不有一公認的管理、協調機構和規範。所謂相互製約性,是指所有使用無線電設備的國家和人員必須相互協調,否則任何一方 都不能有效地開展好各種無線電業務。有鑒於此,在1906年召開的第一次國際無線電報通信大會上,29個國際電信聯盟成員國簽署了世界上第一個《國際無線電報公約》。 公約附件包括了第一個《無線電電報管理規則》,即今日著名的國際《無線電規則》的雛形。隨著無線電應用的發展,對無線電頻率使用和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立國際性的無線電頻譜管理機構及其法規勢在必行。1932年馬德裏大會首次簽署了《國際電信公約》和《無線電規則》,國際無線電管製的體製及管製的規範初步建立起來。從國際電信聯盟成立一百多年的曆史看,比較其他資源的國際管理,無線電頻譜資源管理和法規的權威性更廣泛地獲得了各國政府的認可和執行。到2001年底世界上有189個國家 加入了國際電聯。

 中國分別於192091日和19211月加入了國際無線電報聯盟和國際電報聯盟。國際電聯成立後,中國自然成為其會員國,按國際慣例,以192091日作為中國加入國際電聯的日期。新中國成立後,1972529日,國際電聯恢複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在電聯的合法席位同年1025日,中國外交部通知國際電聯,中國政府決定加入《國際電信公約》。

《國際電信聯盟組織法》規定:在使用無線電業務的頻帶時,各成員國應牢記,無線電頻率和任何相關的衛星軌道,包括對地靜止衛星軌道是有限的自然資源,必須依照《無線電規則》的規定合理而有效率地節省使用,以使各國或國家集團可以在照顧發展中國家和某些國家的地理位置的特殊需要的同時,公平地使用無線電頻率和衛星軌道。中國作為國際電聯的成員國,並簽署了《國際電信公約》,意味著我國承諾遵守相關的國際法律規範,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因此,國際電聯的《國際電信公約》、《國際電聯 組織法》、《無線電規則》也是我國無線電開發、利用和管理中必須遵守的法律規範中重 要的一部分。

《無線電規則》共分十三章六十九條,對無線電領域的最基本的概念做出了標準的定義,規定了39種無線電業務的定義,對各種無線電業務所使用頻率的規劃、指配、使用做出了規定,並對國際各國間無線電資料的交換及無線電幹擾的國際間協調做出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