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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關於無線電管理的規定

文章來源:青海無線電管理辦公室 發布時間:2012-08-13 13:38:57 瀏覽次數:
 第288條: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頻率,經責令停止使用後拒不停止使用,幹擾無線電通訊正常進行,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