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36號)第2條第(七)項切實加強《再就業優惠證》發放和使用的管理。嚴格《再就業優惠證》審核發放程序,防止發生弄虛作假,欺騙冒領等行為。對出租、轉讓和偽造《再就業優惠證》的,要依法嚴肅處理。
第6條第(二十七)項各級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繼續鞏固和強化就業再就業工作目標責任製。繼續把新增就業人員和控製失業率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宏觀調控指標。把解決體製轉軌遺留的下崗失業問題、促進城鎮新增勞動力就業、推進城鄉統籌就業、加強失業調控和實現就業與社會保障製度的聯動機製作為主要目標任務,層層分解,並納入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定期進行督促檢查。
勞動保障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通知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0條第(三十七)項勞動保障部門要協調有關部門完善和落實各項就業再就業政策;推動發展就業服務,加強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台建設,加強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和管理,建立再就業援助製度;加強對登記失業的高校畢業生和其他城鎮登記失業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加強職業培訓和創業培訓,開展職業技能鑒定服務,嚴格實施就業準入製度;開展失業調控,加強就業管理;完善社會保障製度,建立與促進就業的聯動機製;推進跨地區勞務協作和對外勞務輸出;促進城鄉統籌就業。
第10條第(三十九)項建立完善監督檢查製度。各地和各有關部門要抓緊建立政府和部門自上而下的監督檢查製度,定期組織開展就業再就業扶持政策執行情況監督檢查,並建立社會和群眾自下而上的監督舉報機製,對發現的問題認真研究,限期解決;對扶持政策不落實或落實不力的,通報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