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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配製和調劑製劑的批準

來源: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發布時間:2014-04-23 16:30    編輯:馬秀         

事項名稱:醫療機構配製和調劑製劑的批準(醫療機構配製製劑批準;醫療機構製劑再注冊;醫療機構調劑製劑批準)

事項編碼: 63000000SY-XK-0015

受理條件:申請人應是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並取得《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的醫療機構。

辦理部門: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法律依據:

  《藥品管理法》第二十五條:“醫療機構配製的製劑,應當是本單位臨床需要而市場上沒有供應的品種,並須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後方可配製。配製的製劑必須按照規定進行質量檢驗;合格的,憑醫師處方在本醫療機構使用。特殊情況下,經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醫療機構配製的製劑可以在指定的醫療機構之間調劑使用。 醫療機構配製的製劑,不得在市場銷售。” 《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醫療機構配製的製劑不得在市場上銷售或者變相銷售,不得發布醫療機構製劑廣告。發生災情、疫情、突發事件或者臨床急需而市場沒有供應時,經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在規定期限內,醫療機構配製的製劑可以在指定的醫療機構之間調劑使用。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特殊製劑的調劑使用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醫療機構製劑的調劑使用,必須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醫療機構配製製劑,必須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報送有關資料和樣品,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並發給製劑批準文號後,方可配製。”

提交材料:

  1、醫療機構製劑注冊申報資料要求;

  2、醫療機構製劑調劑使用申報資料項目;

  3、醫療機構製劑再注冊申報資料項目;

  4、醫療機構製劑有關的申請表格及批件格式。

辦理時限: 140個工作日

谘詢電話: 0971-8865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