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核發、變更
事項編碼: 63000000SY-XK-0004
辦理部門: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法律依據:
《藥品管理法》第院二十三條:“醫療機構配製製劑,須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發給《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無《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的,不得配製製劑。 《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應當標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審查發證。”
受理條件:必須具有能夠保證製劑質量的人員、設施、檢驗儀器、衛生條件和管理製度。應當遵守《醫療機構製劑配製質量管理規範》
提交材料:
1、製劑配製管理、質量管理文件目錄
2、《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申請表》
3、申請人應當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並對材料作出如有虛假承擔法律責任的承諾或自我保證聲明
4、實施《醫療機構製劑配製質量管理規範》自查報告
5、醫療機構的基本情況及《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複印件
6、擬配製劑型、配製能力、品種、規格
7、凡申請單位申報材料時,申請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本人,申請人( 單位)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2份
8、主要配製設備、檢測儀器目錄
9、配製劑型的工藝流程圖、質量標準(或草案)
10、省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機構設立製劑室的審核同意意見
11、擬辦製劑室的基本情況,包括製劑室的投資規模、占地麵積、周圍環境、基礎設施等條件說明,並提供醫療機構總平麵布局圖、製劑室總平麵布局圖(標明空氣潔淨度等級);
12、按申請材料順序製作目錄
辦理時限: 30個工作日
谘詢電話: 0971-8865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