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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可可西裏自然遺產地保護條例

    來源:青海日報    發布時間:2022-02-11 09:34    編輯:馬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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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9月23日青海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根據2022年1月13日青海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

      第三章  保護、管理和利用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可可西裏自然遺產地保護,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可可西裏自然遺產地及其緩衝區規劃、保護、管理和利用活動。

      可可西裏自然遺產地是指按照國家規定的自然遺產地劃定標準和程序,在玉樹藏族自治州治多縣可可西裏地區及索加鄉、曲麻萊縣曲麻河鄉行政區劃內劃定並公布的區域。

      緩衝區是指按照法定程序劃定並公布,在功能上對可可西裏自然遺產地保護有重要影響的外圍相鄰區域。

      第三條  可可西裏自然遺產地的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嚴格保護、統一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對可可西裏自然遺產地規劃、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具體工作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可可西裏自然遺產地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可可西裏自然遺產地的保護和管理工作,並接受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業務上的監督指導。

      可可西裏自然遺產地的州、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可可西裏自然遺產地保護工作的領導。可可西裏自然遺產地的州、縣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環保、林業、農牧、國土資源、交通運輸、水利、旅遊、氣象等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相關職責。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和可可西裏自然遺產地的州、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可可西裏自然遺產地保護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可可西裏自然遺產地管理機構可以依法籌集資金,用於可可西裏自然遺產地保護。資金使用情況應當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可可西裏自然遺產地資源的義務,有權製止、舉報破壞可可西裏自然遺產地的行為。

    第二章  規劃

      第七條  編製可可西裏自然遺產地規劃應當突出生態文明理念和普遍價值,保護地質遺跡、生態演變過程、自然風景美學價值、生物多樣性,充分發揮科研、教育、展示功能,合理開展生態科普旅遊,構建自然遺產地科學保護和合理利用機製。

      第八條  可可西裏自然遺產地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

      可可西裏自然遺產地總體規劃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製,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可可西裏自然遺產地詳細規劃由可可西裏自然遺產地管理機構組織編製,經州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可可西裏自然遺產地規劃經批準後,應當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第九條  可可西裏自然遺產地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及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規劃、國家公園規劃相銜接。

      可可西裏自然遺產地的旅遊等專項規劃,應當與可可西裏自然遺產地規劃相銜接。

      第十條  編製可可西裏自然遺產地規劃,應當公開征求有關部門、專家學者和公眾的意見。

      第十一條  經批準的可可西裏自然遺產地規劃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調整,確需變更或者調整的,應當報經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二條  可可西裏自然遺產地規劃應當嚴格控製各類工程建設、旅遊開發及生產經營等活動。

      依照可可西裏自然遺產地規劃實施工程建設、旅遊開發及生產經營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製定生態保護方案,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審批手續,並采取有效防控措施,保護好自然景觀、水體、林草植被、野生動物資源和地形地貌。

    第三章  保護、管理和利用

      第十三條  可可西裏自然遺產地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劃要求,製定相關製度,加強可可西裏自然遺產地保護、管理和利用。

      第十四條  可可西裏自然遺產地管理機構應當開展自然遺產地保護狀況的監測、調查、登記、評估、評價等相關工作,建立自然遺產資源保護管理檔案,引導開展與自然遺產保護有關的科研、科普、教育活動。

      第十五條  可可西裏自然遺產地管理機構應當設立自然遺產地界樁、界碑和安全警示等標識標牌。

      第十六條  可可西裏自然遺產地管理機構應當每年向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可可西裏自然遺產地規劃執行、資源保護、自然環境變化、監測數據等情況,並根據自然環境變化、監測數據等確定下一年度的保護管理措施。

      第十七條  在可可西裏自然遺產地開展生態科普旅遊、科學研究等活動,應當遵守保護和管理的各項製度,製定方案和計劃,依照法定程序審批。

      在可可西裏自然遺產地的緩衝區從事科學研究、遊覽觀光等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八條  可可西裏自然遺產地內的原生生態係統、瀕危特有物種棲息地、自然遺跡受到威脅,需要采取人為幹預措施的,可可西裏自然遺產地管理機構應當報告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經專家論證後方可實施。

      第十九條   在可可西裏自然遺產地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開山、采石、取土、采礦等破壞自然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動;

      (二)擅自引進外來物種;

      (三)非法捕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四)擅自移動或者破壞界樁、界碑和安全警示等標識標牌;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可可西裏自然遺產地管理機構應當保護野生動物棲息地和自然遷徙路線,確保野生動物生存環境、生活習性不受人為破壞和幹擾。

      經依法批準的建設項目選址應當避讓野生動物棲息地和自然遷徙路線,無法避讓確需跨越野生動物棲息地和自然遷徙路線的建設項目應當充分論證、科學設計和合理施工。

      第二十一條  鐵路管理部門應當在可可西裏自然遺產地及其緩衝區采取保護措施,防止野生動物進入機車行駛區域。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在可可西裏自然遺產地及其緩衝區公路沿線科學設置動物穿越通道,並設立警示標牌。

      途經可可西裏自然遺產地及其緩衝區公路的車輛駕駛人員和其他人員應當自覺避讓野生動物,禁止驚擾野生動物。

      第二十二條  可可西裏自然遺產地管理機構應當組織當地居民參與自然遺產地的保護和管理工作,引導、培養當地居民采用有益於自然遺產地保護的生產生活方式。

      第二十三條  鼓勵可可西裏自然遺產地的州、縣人民政府和自然遺產地管理機構依法采用特許經營的方式實施基礎設施建設。

      可可西裏自然遺產地及其緩衝區的餐飲、住宿、紀念品銷售、民俗展示、文體娛樂等項目,由自然遺產地管理機構按照規劃,通過公平競爭的方式,依法選擇經營者。

      第二十四條  可可西裏自然遺產地的州、縣人民政府和自然遺產地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可可西裏自然遺產地科學知識普及和宣傳教育,提高公眾對自然遺產價值的認識,增強自覺保護意識。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移動或者破壞自然遺產地界樁、界碑和安全警示等標識標牌的,由可可西裏自然遺產地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整改,並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變更或者調整可可西裏自然遺產地規劃的,予以通報批評、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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