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轉發《花土溝機場淨空保護管理辦法》及《花土溝機場電磁環境保護管理規定》的通知
茫崖行委,州發改委、州經信委、州國土局、州住建局、州交通運輸局、州林業局、州文體廣電局、州無線電管理處:
近年來,部分省市因不了解機場淨空及電磁環境保護的相關規定,未履行電台設置、電磁環境審批及建(構)築物淨空審批手續,危及機場運行安全,造成機場限製使用、關閉的事件日漸增多。為切實加強花土溝機場淨空及電磁環境保護,西部機場集團青海機場有限公司花土溝機場分公司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行業規章,編製完成《花土溝機場淨空保護管理辦法》及《花土溝機場電磁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件:1.花土溝機場淨空保護管理辦法
2.花土溝機場電磁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2016年3月23日
附件1
花土溝機場淨空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確保民用航空活動安全和民用機場有秩序地運行,保護花土溝機場的淨空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民用機場運行安全管理規定》(CCAR-140)、《民用機場管理條例》、《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MH5001-2013)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結合花土溝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花土溝機場淨空環境保護和升空物體管理以及花土溝機場發展控製用地保護。花土溝機場應當依照本辦法,具體做好機場淨空環境保護工作,做到安全第一,正常飛行,優質服務。花土溝各相關職能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花土溝機場淨空環境保護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民用機場(含軍民合用機場的民用部分,不包括臨時機場),是指專供民用航空器起飛、降落、滑行、停放以及進行其他活動所使用的劃定區域,包括附屬的建(構)築物和設施。
第四條 民用機場淨空環境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民用機場淨空環境。對破壞民用機場淨空環境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製止,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章 淨空區域保護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淨空保護區域,是指為保障民用航空器起飛、降落安全,按照花土溝機場淨空障礙物限製圖的要求劃定的一定空間範圍(以跑道兩端向外各延伸20千米為長、以跑道中心線及其延長線兩側向外各延伸10千米為寬的矩形區域,且以跑道中點為圓心,半徑15千米的圓形區域)。
第六條 花土溝機場依照國家規定和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編製民用機場淨空障礙物限製圖,報國務院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後,抄送花土溝行委規劃行政主管部門。
第七條 花土溝行委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批準的機場總體規劃和淨空障礙物限製圖,劃定機場淨空保護區域,並將其納入花土溝總體規劃,對中遠期機場規劃發展用地和控製用地予以保護。花土溝機場淨空保護區域,由州政府發布公告,並在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張貼。
第八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禁止在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煙霧、粉塵、火焰、廢氣而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築物或者設施;
(二)修建靶場、強烈爆炸物倉庫等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築物或者設施;
(三)修建不符合機場淨空要求的建築物或者設施;
(四)設置影響機場目視助航設施使用的燈光、標誌或者物體;
(五)種植影響飛行安全或者影響機場助航設施使用的植物;
(六)飼養、放飛影響飛行安全的鳥類動物和其他物體;
(七)在依法劃定的民用機場範圍內放養牲畜;
(八)放飛影響飛行安全的鳥類動物、無人駕駛自由氣球、係留氣球和其他升空物體。
第九條 根據《民用機場運行安全管理規定》(CCAR-140)第七章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百六十六規定,在精密進近跑道和非儀表跑道的保護區域內,新增物體或者現有物體的擴展,不得高出進近麵、過渡麵、錐形麵和內水平麵,除非經航行研究認為該物體或擴展的物體能夠被一個已有的不能移動的物體所遮蔽。在機場障礙物限製麵範圍以外、距機場跑道中心線兩側各10公裏,跑道端外20公裏的區域內,不得建設高出原地麵30米且高出機場標高150米的物體。在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不得建設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築物、構築物;在機場周圍15公裏範圍內,無論在什麽方位,建設高出原地麵30米的建築物,都必須征求機場管理機構的意見。機場管理機構在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5日內,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提出書麵意見。
第十條 根據《民用機場運行安全管理規定》(CCAR-140)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在機場周圍15公裏範圍內,高出原地麵30米的建築物,花土溝機場應當通知其產權所有者按照國家規定設置飛行障礙燈和標誌,並使其保持正常顯示狀態。
第十一條 根據《民用機場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禁止在距離航路兩側邊界各30公裏以內的地帶修建對空射擊的靶場和其他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設施。
第十二條 根據《民用機場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在民用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設置22萬伏以上(含22萬伏)的高壓輸電塔的,應當按照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設置障礙燈或者標誌,保持其正常狀態,並向民用機場所在地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空中交通管理部門和機場管理機構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花土溝機場應當嚴格檢查本機場的淨空狀況,發現在民用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未經批準擬建或正在建設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築物、構築物、燈光或其他障礙設施和物體,機場淨空管理機構應及時發出整改通知書,製止其違章行為。對於不聽勸阻的,應當立即書麵報告市政府,及時召開淨空保護工作會議,責令有關部門盡快予以製止,並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章 機場淨空障礙物的主要控製麵
1、內水平麵
高度45米(以跑道兩端入口點平均標高起算);
半徑4000米(以跑道兩端中點為圓心)。
2、錐形麵
坡度1/20(以內水平麵邊向外向上傾斜);
高度100米。
3、內進近麵
寬度120米;
長度900米(距跑道入口處60米起算);
坡度1/50。
4、進近麵
起端寬度300米(距跑道入口處60米起算);
側邊散開斜率15%;
第一段:長度3000米;坡度1/50;
第二段:長度3600米;坡度1/40;
第三段:長度8400米;坡度為0;
總長度:15000米。
5、過渡麵
坡度1/7(從距跑道中心線150米處向外向上傾斜)。
6、內過渡麵
坡度1/3。
7、複飛麵
起端寬度120米;
距跑道入口距離1800米;
側邊散開率10%;
坡度1/30。
8、起飛爬升麵
內邊長度180米;
距跑道端距離60米;
散開率(每邊)12.5%;
最終寬度1800米;
長度15000米;坡度按2%控製。
第四章 升空物體管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升空物體,是指能夠懸浮於空中的係留升空物體和飛艇、熱氣球、滑翔機等民用航空器。
第十五條 禁止在花土溝機場跑道兩端延長線各20公裏、寬度為10公裏的範圍內施放升空物體。
第十六條 在以花土溝機場為中心半徑30公裏範圍內施放係留升空物體,距地麵高度超過30米的,施放單位或個人應事先向機場管理機構提出書麵申請。機場管理機構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日內,就施放地點、時間、高度作出規定,並予以書麵答複。
第十七條 經批準施放係留升空物體的,應當有可靠的固定設施,並有專人負責;係留升空物體飛失的,應當立即向花土溝機場報告。
第十八條 放飛飛艇、熱氣球、滑翔機等飛行活動,放飛單位應當事前向機場管理機構提出書麵申請,並附有關升空物體種類、放飛起止時間、放飛高度、活動範圍等材料,花土溝機場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日內,提出書麵意見。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民用機場新建、擴建的公告公布前,在依法劃定的民用機場範圍內和按照國家規定劃定的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存在的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築物、構築物、樹木、燈光和其他障礙物體,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清除;由此造成的損失,依法給予補償或者依法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二十條 民用機場新建、擴建的公告發布後,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六十條規定,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或者拆除;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修建、種植或者設置該障礙物體的單位和個人承擔。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的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民航管理部門及民用機場淨空環境保護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在民用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設置22萬伏以上(含22萬伏)的高壓輸電塔,未依照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設置障礙燈或者標誌的,由民用機場所在地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用機場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排放大量煙霧、粉塵、火焰、廢氣等影響飛行安全的物質;
(二)修建靶場、強烈爆炸物倉庫等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三)設置影響民用機場目視助航設施使用或者飛行員視線的燈光、標誌或者物體;
(四)種植影響飛行安全或者影響民用機場助航設施使用的植物;
(五)放飛影響飛行安全的鳥類、升放無人駕駛的自由氣球、係留氣球和其他升空物體;
(六)焚燒產生大量煙霧的農作物秸稈、垃圾等物質,或者燃放煙花、焰火;
(七)在民用機場圍界外5米範圍內,搭建建築物、種植樹木,或者從事挖掘、堆積物體等影響民用機場運營安全的活動;
(八)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影響民用機場淨空保護的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未作規定的有關民用機場淨空保護的技術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標準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花土溝機場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附件2
花土溝機場電磁環境保護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航空無線電導航台站與周圍電磁環境合理兼容,確保花土溝機場飛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民用機場管理條例》、《航空無線電導航台電磁環境要求》(GB6364-2013)、《VHF/UHF航空無線電通信台站電磁環境要求》(GJBZ20093-92)、《航空無線電導航台和空中交通管製雷達站設置場地規範》(MH/T4003.1-2014)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花土溝機場實際情況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花土溝機場航空無線電電磁環境的保護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是指為保障機場及其周圍民用航空無線電台(站)正常工作,按照國家、行業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劃定的用以排除非民用航空的各類無線電設備和非無線電設備等產生的幹擾所必需的空間範圍。
第四條花土溝機場無線電環境保護區包括花土溝機場航空無線電導航台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和花土溝機場飛行區電磁環境保護區兩部分。
第五條 花土溝機場航空無線電導航台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域是指:為保障花土溝機場航空無線電導航台站的正常工作,按照國家、行業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劃定的地域和空間範圍(包括甚高頻全向信標台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儀表著陸係統電磁環境保護區域、航空無線電通信台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域)。
第六條 花土溝機場飛行區電磁環境保護區主要包括航空器上升下降中的電磁環境。根據《民用機場運行安全管理規定》和《民用航空使用空域辦法》,確定花土溝機場飛行區電磁環境保護區域由東西兩個半圓和南北一個長方形區域組合而成。東西區域分別以東西跑道入口為圓心,半徑為10千米劃定;南北區域分別以跑道南北為邊向外延伸劃定,長為20千米,寬為3.6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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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0 k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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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0k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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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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寬:3.6 k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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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花土溝機場飛行區電磁環境保護區為示意圖中藍色部分,灰色部分為跑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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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20 km |
第二章 甚高頻全向信標台電磁環境管理
第七條花土溝機場全向信標/測距儀台在跑道東南方向,位於距跑道中心點2850米的跑道中心延長線上。
第八條禁止在以全向信標/測距儀台設備天線基礎中心為基準點,以天線基礎水平麵為基礎麵,在下列範圍內從事以下活動:
(一)半徑6000米以內設置 1千瓦以上的調頻廣播電台;
(二)半徑1000米以內設置調頻廣播電台;
(三)半徑800米以內設置能產生有源幹擾的電子、電器設施設備;
(四)半徑500米以內不應有超出基準麵高度的 110KV及以上的高壓輸電電線。半徑200米以內不應有超出基準麵高度的35KV及以上的高壓輸電線;
(五)半徑450米以內設置金屬建築物、密集居民樓、架空高壓輸電線等高大障礙物;
(六)半徑360米內架設架空金屬線纜,360米外架設超過天線頂部為準 0.5°垂直張角高度的金屬線纜;
(七)半徑300米以外的障礙物相對於基準麵的垂直張角應不超過 2°;
(八)半徑300米以內不應有超出基準麵高度的鐵路;
(九) 半徑200米~300米的障礙物相對於基準麵的垂直張角應不超過 1.5°,水平張角應不超過10°;
(十)半徑200米以內不應有超出基準麵高度的障礙物;進入全向信標台的電源線和電話線應在200米以外埋入地下;
(十一)半徑200米內不應有超出基準麵高度的公路、建築物、堤壩、山丘等障礙物;
(十二) 半徑100米-200米內的樹木相對於基準麵張角應不超過1.5°,水平張角應不超過7°。
第三章 儀表著陸係統電磁環境管理
第九條花土溝機場包括下滑台(合裝測距儀)和航向台。其中下滑台位於跑道西側,距跑道西北端頭向內約296米、距跑道中心線橫向距離在120米範圍內;航向台位於距跑道東南端頭280米處的跑道延長線上。
第十條航向台場地保護區是一個由圓和長方形合成的區域。圓的中心即天線陣中心,其半徑為75米。長方形的長度從天線陣開始沿跑道中心延長線向跑道方向延伸至跑道末端,寬度為120米;下滑台場地保護區是以本台天線陣為中心,前方長900米、寬120米的範圍。
第十一條禁止在航向台及下滑台以設備天線為中心的下列範圍內從事以下活動:
(一)在場地保護區內修建建築物、堤壩或道路;種植樹木;設置金屬柵欄;架空金屬線纜;停放車輛或飛機;進行地麵交通活動;
(二)在航向台天線陣前方±10°,距天線陣3000米,修建高於15米的建築物和大型金屬反射物、高壓輸電線等;
(三)通信和電源線纜穿越場地保護區;
(四)半徑2000米以內修建發射功率 5千瓦的廣播電台;半徑5000米以內修建發射功率 50千瓦的廣播電台;
(五)半徑300米以內設置 35千伏的架空高壓輸電線;半徑500米以內設置110千伏以上的架空高壓輸電線; 半徑1000米以內設置 220—330千伏的架空高壓輸電線;半徑1500米以內設置330千伏以上的架空高壓輸電線;
(六)半徑2000米以內修建發電廠、4千瓦以上大功率電焊和高頻設備的工廠、礦山等企事業單位;
(七)半徑500米以內修建金屬結構的建築物、鐵塔;
(八)半徑150米以內設置架空電話線、廣播線、低壓電力線。
第四章 航空無線電通信台站(塔台)電磁環境管理
第十二條花土溝機場無線電通信塔台位於跑道中部,位於跑道中心點向北約570米處。
第十三條禁止在以機場航空無線電通信塔台為中心的下列範圍內從事以下活動:
(一)半徑6000米以內設置 l千瓦以上的調頻廣播電台;
(二)半徑1000米以內設置調頻廣播電台;
(三)半徑800米以內設置能產生有源幹擾的電子、電器設施。
第五章 衛星地球站電磁環境管理
第十四條花土溝機場衛星地球站位於跑道中部,位於距跑道中心點向北約580米處。
第十五條所設無線電設備對衛星地球站設備信號幹擾值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微波設備
當地球站與數字微波接力係統共用同一頻段時,由於無線接力係統引起的對8比特PCM衛星固定業務假設參考數字通道輸出端的幹擾應符合下列允許值:
1、任何月份的20%以上時間,任意10分鍾射頻幹擾功率不應超過相當於產生1×10-6平均誤比特率的解調器輸入端總噪聲功率的10%;
2、任何月份的0.03%以上時間,任意1分鍾輻射幹擾功率引起的平均誤比特率不應超過1×10-4;
3、任何月份的0.005%以上時間,任意1秒鍾輻射幹擾功率引起的平均誤比特率不應超過1×10-3;
(二)其他網絡地球站和同步衛星空間站設備
在15GHz以下相同頻段上工作的衛星固定業務網,由所有其他網絡的地球站和空間站發射機產生的幹擾,進入8比特PCM衛星固定業務假設參考數字通道輸出端的幹擾應符合下列允許值:
1、在網絡不實施頻率複用的頻段中,任何月份的20%以上時間,其10分鍾平均幹擾噪聲功率電瓶不應超過相當於產生平均誤比特率不應超過1×10-6誤比特率的解調器輸入端總噪聲功率的25%;
2、在網絡實施頻率複用的頻段中,任何月份的20%以上時間,10分鍾平均幹擾噪聲功率電瓶不應超過相當於產生平均誤比特率不應超過1×10-6誤比特率的解調器輸入端總噪聲功率的20%;
3、在任何月份的20%以上時間,由另一個衛星固定業務網路的發射機產生並落到任何一個8比特PCM電話係統中10分鍾平均幹擾噪聲功率電瓶不應超過相當於產生平均誤比特率不應超過1×10-6誤比特率的解調器輸入端總噪聲功率的6%。
(三)雷達、廣播、電視、移動通信等其他無線電設備
地球站與其他業務係統共用同一頻段時,在衛星固定業務地球站的通信方向上,任何月份允許的幹擾惡化量不應超過對應差錯性能指標的10%,其中來自固定業務部分幹擾引起的惡化量不應超過89%,來自共用頻率的雷達、廣播、電視、移動通信等主要業務引起的惡化量不應超過10%,來自所有幹擾源所引起的惡化量不應超過1%。
1、來自雷達係統的幹擾落入同步氣象衛星地球站接收輸入端的幹擾信號峰值電平應比正常接收信號電平低10dB;
2、來自中波、調頻廣播和1-5頻道電視廣播的發射幹擾,在衛星通信係統地球站的電場強度應不大於125dB;
3、來自電視廣播的諧波發射幹擾,落入同步氣象衛星地球站接收輸入端的幹擾信號電平應比正常接收信號電平低25dB;
4、來短波廣播的發射幹擾,在衛星通信係統地球站的電場強度應不大於105dB;
5、來自移動通信係統的諧波發射幹擾,落入同步氣象衛星地球站接收輸入端的幹擾信號電平應比正常接收信號電平低25dB。
(四)工業、科學和醫療設備
來自頻段為300MHz以下工業、科學和醫療設備的輻射幹擾,在地球站的電場強度應執行GB4824-2004規定。來自頻段為1GHz-18GHz的工業、科學和醫療設備的輻射幹擾,落入地球站接收機輸入端的幹擾信號電平應比正常接收信號電平低30dB。
第六章 管理機構和責任
第十六條花土溝機場新建、擴建無線電通信、導航台站應按其台站屬性、分類及保護要求實施有效保護。
第十七條海西無線電管理處是機場電磁環境保護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花土溝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花土溝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工作。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民航無線電管理部門(民航青海監管局)和海西無線電管理處批準,不得使用、占用民用航空無線電頻率。
第十九條在保護區內設置非航空業務的各類無線電設備、高壓輸電線、電氣化鐵路和工業、科學、醫療設備等,引起有源幹擾及導航台站周圍地物的反射和再反射,可能對民用航空無線電台(站)造成有害影響的,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航空無線電導航台(站)電磁環境要求》(GB6364—2013)和《VHF/UHF航空無線電通信台站電磁環境要求》(GJBZ20093—92)。(站),有可能影響或幹擾花土溝機場民航無線電業務的,海西無線電管理處應在征求中國民用航空青海安全監督管理局的意見後,按照無線電管理的有關規定審批。
第二十條海西無線電管理處對在保護區內非航空業務無線電台審批時應加強監管。申請新設非航空業務無線電台的機構應當聯係海西無線電管理處對所設電台進行電測,申請無線電台執照,測試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一條為確保保護區內無線電發射設備的指標符合有關標準,保護區內已審批的在用無線電發射設備每年應抽檢一次,經檢測合格方可繼續使用。在特殊時期,應加強對電磁環境保護區的監測檢查力度,延長監測時間增加監測次數。
第二十二條花土溝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批準的機場總體規劃,將機場無線電電磁環境保護區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對電磁環境保護區內的建設項目,在審批前應當書麵征求機場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二十三條在電磁環境保護區內修建可能影響民用航空無線電台(站)電磁環境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產生無線電波輻射的工程設施的,其選址定點應當由花土溝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海西無線電管理處、花土溝機場管理機構共同商定。
第二十四條花土溝機場民用航空無線電台(站)受到有害幹擾時,應及時向海西無線電管理處和民航青海監管局報告,海西無線電管理處接到報告後應及時采取措施,排除有害幹擾。
第二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配合海西無線電管理處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對花土溝機場民用航空無線電台(站)造成有害幹擾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有害幹擾。
第二十六條機場管理機構發現不符合機場無線電電磁環境保護區要求的設施,應當立即通報花土溝行委各相關職能部門,各相關職能部門應及時處理。情況緊急的,各相關職能部門應在接到報告後24小時內到達現場處置違法活動。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規定擅自在保護內建設高壓輸電線路、架空金屬線、存放金屬堆積物,從事采砂,掘土等改變地貌的行為或從事國家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影響民用機場電磁環境的行為的,由花土溝行委相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據《民用機場管理條例》處以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規定,使用無線電台(站)或者其他儀器、裝置,對民用航空無線電專用頻率的正常使用產生幹擾的,由海西無線電管理處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民用機場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對行政機關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條各有關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的具體應用問題,由花土溝機場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聯係電話:
民航青海安全監督管理局
電話:0971—8818491傳真:0971—8188364
海西州無線電管理委員會
電話:0977—8224891
花土溝機場
電話:0977-8255090傳真:0977-8255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