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臨時頻率,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審批
文章來源:青海無線電管理辦公室
發布時間:2015-07-13 14: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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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
外國駐中國使領館、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和其他享有外交特權的國際組織駐中國代表機構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攜帶或者運載無線電設備入境,必須事先通過外交途徑向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批準。
其他駐華代表機構、來華團體、客商等外籍用戶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攜帶或者運載無線電設備入境,事先由業務主管部門或者接待單位根據本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報請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或者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批準。
(《中華人民國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十三條:
設置、使用下列無線電台(站),應當按照本條規定報請相應的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批:
(一)通信範圍或者服務區域涉及兩個以上的省或者涉及境外的無線電台(站),中央國家機關(含其在京直屬單位)設置、使用的無線電台(站),其他因特殊需要設置、使用的無線電台(站),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批。
(二)在省、自治區範圍內跨地區通信或者服務的無線電台(站),省、自治區機關(含其在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直屬單位)設置使用的無線電台(站),由省、自治區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批。
在直轄市範圍內通信或者服務的無線電台(站),由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批。
(三)在設區的市範圍內通信或者服務的無線電台(站),由設區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批。
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設置固定無線電台(站)的,事先還應當經其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同意。
設置、使用特別業務的無線電台(站),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委托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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