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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加強無線電頻率和台站管理的規定》的通知

文章來源:青海無線電管理辦公室 發布時間:2016-06-20 13:54:02 瀏覽次數:

發文單位: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

文  號:國無管[1994]3號

發布日期:1994-2-7

執行日期:1994-2-7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國務院各部委和直屬機構無線電管理機構,中國人民解放軍無線電管理委員會:

  現將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的《關於進一步加強無線電頻率和台站管理的規定》印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附件:

關於進一步加強無線電頻率和台站管理的規定

  自八十年代以來,我國無線電出現了快速發展的形勢,對促進國民經濟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無線電波秩序基本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問題。為了加強無線電管理,進一步促進無線電事業的發展,更好地為國民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服務,現規定如下:

  一、無線電頻率必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規定的權限和國家無委的規定進行管理。國家無委對無線電頻率實行統一劃分和分配,各級無委根據設台審批權限進行合理指配,凡不按已有劃分和分配擅自進行指配的,或未經批準擅自做出頻率劃分或分配的,或超越職權指配頻率的,必須立即停止,限期糾正。今後任何新業務和新製式無線電設備的采用,必須符合國家無委統一劃分、分配的頻段或頻率,任何地區和部門均不得自行決定。因特殊需要超出現有規定或國家尚未做出規定的,必須報請國家無委批準。國家無委將根據技術、業務的發展,適時調整頻率的劃分和分配。

  二、立即停止拍賣頻率的作法,嚴禁出租、轉讓或變相出租和轉讓頻率及以頻率入股的行為。凡已拍賣成交的,要立即進行清理。在目前階段,暫不允許個人設置經營性電台(網絡)。

  三、為維護空中電波秩序,要重申頻率使用紀律。各級無委辦公室要嚴格按照規定的無線電業務指配頻率;各設台單位要嚴格按照核定的無線電業務使用頻率,不得將分配給部門或係統用於某項業務的頻率挪作他用,更不允許未經國家無委批準私自用於開辦公眾業務。為確保軍事通信,軍隊和地方任何部門不得占用和利用軍用頻率開辦公眾業務。各級無委應對軍用頻率預以保護。

  四、嚴格電台的申請和審批手續。凡是按規定需經批準和發放電台執照的電台,未經批準使用的,應立即補辦批準手續,否則一律視為非法電台,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電管理條例》規定嚴加處理。

  五、目前有些地區設台天線過高,功率偏大,特別是在高山、高塔等製高點上設台,不但幹擾了其它城市、地區電台的正常工作,而且自己也容易受到幹擾。各級無委辦公室要加強頻率複用的科學規劃與管理,有效地提高頻譜利用率。在審批電台設置、使用時,要嚴格限定天線高度及電台發射功率,有效控製邊界信號場強,堅決製止擅自加高天線、提高電台發射功率的作法,以確保正常的無線電頻率複用。

  六、為進一步挖掘和開發頻率資源,國家將鼓勵或規定使用能壓縮通信頻帶、提高信道內電台容量或信息傳輸量的新設備、新技術,鼓勵和支持頻率複用,充分挖掘現有無線通信網的潛力,並逐步開發使用高頻段的無線電頻譜。其具體辦法由國家無委商有關部門另行製定。

  七、近幾年,衛星通信發展很快,靜止衛星軌道和頻率資源的開發使用已成為無線電管理中越來越重要的工作。國家無委將加強對空間電台(靜止衛星軌道位置和頻率)及其衛星地球站的管理,製定有關使用靜止衛星軌道和頻率的申報、協調、審批規定和設置使用地球站的規定,各單位、各部門都必須嚴格遵守,以維護我國權益,適應衛星通信的發展。

  八、各級無委要同軍隊積極配合,加強對空中電波信號的監測工作,對於違法違章操作的電台,必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規定,區別不同情況予以嚴肅處理。各無線電使用單位和個人應自覺接受和積極配合無線電管理機構在其職權範圍內的監督檢查。

  九、隨著通信產業的改革開放,對部分電信業務引入了市場競爭機製。為了適應新的技術發展和滿足業務需求的增長,部分經營性業務使用的頻率,也要正確運用經濟杠杆手段合理調節頻率的使用。國家無委擬會同財政部、國家計委對部分經營性業務使用的頻率資源的收費標準作適當調整。所收款項分別上繳中央和地方國庫並支配用於無線電管理設施、技術手段和業務建設。

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