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6年第53號
為滿足慢性病患者對醫療植入無線通信係統的需求,根據我國無線電頻率劃分及使用情況,決定對應移動業務劃分(次要地位),規劃401-406MHz頻段用於醫療植入無線通信係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頻段醫療植入係統無線電發射設備的主要射頻指標要求:
(一)信道占用帶寬
1.401-402MHz和405-406MHz頻段:100kHz;
2.402-405MHz頻段:300kHz。
(二)有效輻射功率限值
1.具有“發射前搜尋”協議的設備:25μW;
2.低占空比(≤0.1%)的設備:250nW。
(三)載波頻率容限
小於100×10-6。
(四)雜散發射限值
雜散域發射功率限值應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附錄2中有關陸地移動業務設備的要求。
二、本頻段醫療植入係統相關設備工作時不能對主要業務的電台運行造成無線電幹擾,也不能尋求幹擾保護。
三、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關於增加400MHz頻段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應用工作頻率的通知》(信無函〔2007〕90號)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