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眾對講機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於公眾對講機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信部無(2001)86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全軍無委辦公室:
為滿足社會公眾對使用民用低功率無線對講機( 以下稱公眾對講機)的需求,同時防止對廣播電視、 導航、移動通信及射電天文等相關無線電業務產生有害幹擾,確保各種無線電業務的有序開展,現將公眾對講機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公眾對講機是指:發射功率不大於0.5W ,工作於指定頻率的無線對講機,其無線電發射頻率 、功率等射頻技術指標須符合本通知附件1的要求。
二、 設置和使用公眾對講機,不需領取電台執照 , 免收頻率占用費。 使用人(或單位)在購置公眾對講機時須如實填寫由生產廠商提供的《登記卡》(登記卡內容見附件2)。
三、禁止在機場和飛行器上使用公眾對講機 。 禁止與公眾電話網、公眾移動通信網互聯。
四、 研製公眾對講機須按照原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研製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管理規定》(國無管[1995]8號)辦理有關手續。
生產和進口公眾對講機的廠商須按照原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國家技術監督局 《 生產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管理規定 》( 國 無 管[1997]12號)和原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對外經濟貿易部、海關總署 《進口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管理規定》(國無管[1995]15號),向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辦理 《 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取得型號核準代碼,方可生產和進口 。生產、進口的公眾對講機應在說明書或使用手冊上標明該機的型號核準代碼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中國境內生產、銷售和使用未經型號核準的公眾對講機。
五 、 進口和生產廠商在其產品說明書或使用手冊中,應刊印下列內容:
1.標明所規定的技術指標和使用範圍,說明所有控製、調整及開關等使用方法;
2.不得擅自更改發射頻率、加大發射功率(包括額外加裝射頻功率放大器),不得擅自外接天線或改用其它發射天線;
3.使用時不得對各種合法無線電業務產生有害幹擾,一旦發現有害幹擾,應立即停止使用,並采取措施消除幹擾後方可繼續使用;
4.使用公眾對講機,其通信質量不受無線電管理機構保護,應承受其它正常工作的無線電業務可能產生的幹擾;
5.禁止在機場和飛行器上使用;
6.禁止與公眾電話網、公眾移動通信網及其它電信網互聯。
六、銷售商在當地工商管理部門注冊的經營範圍應包括無線通信產品, 銷售商有義務向用戶解釋公眾對講機使用規則,並在銷售時要求用戶填寫公眾對講機登記卡。銷售商每三個月一次將登記卡統一寄給生產廠商,生產廠商應將登記卡內容匯成銷售與登記總表,每半年一次報送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
七、 已經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型號核準的公眾對講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使用頻率、加大發射功率(包括額外加裝射頻功率放大器),不得擅自外接天線或改用其它發射天線,或改變原設計特性及功能 。任何生產廠商和進口商必須接受無線電管理機構對其產品性能指標進行必要的檢查或測試。
請各省、自治區 、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在接到本通知半年內,進行一次公眾對講機的銷售市場檢查 ,對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現象進行整頓。凡違反本通知規定的,按照無線電管理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附件1:公眾對講機的技術規範:
一、工作頻率(單位:MHz): 409.7500 ; 409.7625 ; 409.7750 ; 409.7875 ; 409.8000 ; 409.8125 ; 409.8250 ; 409.8375 ; 409.8500 ; 409.8625 ; 409.8750 ; 409.8875 ; 409.9000 ; 409.9125 ; 409.9250 ; 409.9375 ; 409.9500 ; 409.9625 ; 409.9750 ; 409.9875 (共20個頻點)。
二、調製方式:F3E
三、有效發射功率(EIRP ):< 0.5W
四、發射頻率容限:<+5ppm
五、發射機雜散輻射:<50uW
六、接收機雜散輻射:<20nW
七、信道間隔:12.50kHz
公眾對講機應便於操作,用戶可在上述規定的頻道範圍內人工選取一個頻道進行單對單通信或小組對講通信。
各製造商研製、生產的公眾對講機不允許設置編程操作功能,防止用戶隨意擴展頻率範圍,修改發射參數。
研製、生產、進口、銷售和使用公眾對講機須經信息產業部無線電管理局型號核準。
附件2:公眾對講機登記卡主要內容:
登記卡由生產廠商設計和印製,並提供給銷售商,其規格不作統一規定,但須含有如下內容:
一、 產品製造商名稱、產品型號、序列號、產品顏色;由製造商填寫;
二、 銷售商名稱、銷售日期;由銷售商填寫並簽名;
三、 用戶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聯係地址、電話;由用戶填寫並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