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無線電管理行政處罰公示(七)
被處罰人:彭*惠,632321********5562
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青無管辦罰〔2024〕007號
經青海省無線電管理辦公室查實,違法行為人彭*惠在青海省西寧市城中區南酉山北側300米簡易庫房內私自架設1台信號屏蔽器用於屏蔽車輛信號,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六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第十四條:“使用無線電頻率應當取得許可”;第二十七條:“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應當向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取得無線電台執照”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七十條規定,決定對彭*惠作出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的,可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內,向青海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還可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西寧市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青無管辦罰〔2024〕007號
經青海省無線電管理辦公室查實,違法行為人彭*惠在青海省西寧市城中區南酉山北側300米簡易庫房內私自架設1台信號屏蔽器用於屏蔽車輛信號,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六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第十四條:“使用無線電頻率應當取得許可”;第二十七條:“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應當向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取得無線電台執照”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七十條規定,決定對彭*惠作出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的,可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內,向青海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還可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西寧市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青海省無線電管理辦公室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