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徐都擅自設置無線群發器的責令改正通知書
青 海 省 無 線 電 管 理 辦 公 室
責 令 改 正 通 知 書
青無責改字[2017] 1 號
徐都:
2017年10月13日,我辦對你在西寧市南川工業園區同安路181號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的行為進行調查、詢問。經調查,你尚未辦理《無線電台執照》,也未就設置無線電台所使用的無線電發射設備(移動通信終端短信群發器)提供《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我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向你下發《青海省無線電管理辦公室查封決定書》(青無管查封字【2017】1號),查封相關設備。
我辦向你下發查封決定書後,為查清事實於2017年10月25日向你下達《青海省無線電管理辦公室告知書》(青無管告字【2017】1號),要求你補充提交設置無線電台所使用無線電發射設備(移動通信終端短信群發器)的相關核準證書等。截至2017年11月2日,你未在規定時間內向我辦提交相關證據。
基於調查掌握的事實,我辦認為你在西寧市南川工業園區同安路181號設置移動通信終端短信群發器的行為屬於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的行為,且所設置、使用的設備未取得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你未辦理《無線電台執照》即設置、使用移動通信終端短信群發器的行為已違反無線電管理法規的規定。
據此,我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責令你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停止設置、使用移動通信終端短信群發器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你可依法向我辦申請辦理《無線電台執照》等相關手續。
特此通知。
2017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