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無線電管理辦公室關於征收2023年度無線電頻率占用費的通知
各用頻設台單位:
無線電頻譜資源屬國家所有,遵循有償使用的原則。根據《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國家計委財政部和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計價費發〔1998〕218 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發改價格 〔2003〕2300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發改價格〔2005〕2812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發改價格〔2018〕601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發改價格〔2019〕914號文件規定,我辦依法對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的單位收取無線電頻率資源占用費。現將2023年度無線電頻率占用費征收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征收範圍
經青海省無線電管理辦公室及各市、州工信局批準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的單位,均應按標準繳納無線電頻率占用費。凡未辦理設台手續的單位,請及時到我辦及各市、州工信局辦理設台手續,並繳納無線電頻率占用費;對拒不辦理設台手續、不繳納無線電頻率占用費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二、征收時間
各用頻設台單位,請在2023 年11月30日前繳納本年
度無線電頻率占用費。逾期不繳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自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0.05%的滯納金。
三、征收方式
各設台單位收到繳費通知後,請先到我辦開具《青海省非稅收入電子繳款書》,憑繳款書到各代理銀行網點辦理繳款手續,繳款成功後,領取非稅票據。
四、其他要求
1、無線電台(站)執照超過有效期的單位,請及時到我辦換發電台執照。
2、未經許可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或者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七十條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附件:無線電台(站)頻率占用費年度收費標準
谘詢電話: 0971-8460061
2023年9月15日
無線電台(站)頻率占用費年度收費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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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收費 係統 |
收費頻段 |
收費標準 |
政策文件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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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集群無線調度係統 |
1萬元/頻點(省區市範圍使用); 2000元/頻點(市範圍使用) |
計價費〔1998〕21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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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無繩電話係統 |
150元/基站 |
計價費〔1998〕21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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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無線尋呼係統 |
20萬元/頻點(省區市範圍使用); 4萬元/頻點(市範圍使用) |
計價費〔1998〕21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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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電視台 |
5萬元/套節目(省級台); 1萬元/套節目(地級台); 5000元/套節目(縣級台) |
計價費〔1998〕21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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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台 |
5000元/套節目(省級台); |
計價費〔1998〕21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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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除以上欄目外1000MHz以下的無線電台 固定電台(含陸地電台) 移動電台(含無線中心電台) |
1000元/頻點 100元/台 |
計價費〔1998〕21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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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微波站 工作頻率10GHz以下 工作頻率10GHz以上 |
40元/MHz/站(發射) |
計價費〔1998〕21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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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衛星地球站 (不含對地靜止軌道Ku頻段[12.2-12.75GHz/14-14.75GHz] 高通量衛星係統) |
250元/MHz/站(發射) |
計價費〔1998〕21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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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無線接入係統 |
1.8GHz~1.9GHz頻段(FDD、TDD方式) |
150元/基站 |
發改價格 〔2003〕23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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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擴頻係統2.4 GHz、5.8 GHz頻段(不含5905-5925MHz) |
40元/ MHz/基站(按核準帶寬收,不足1MHz的按1MHz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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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無線數據通信 (不含223-235MHz) |
800元/頻點/基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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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村通工程和村村通工程 |
衛星地球站(衛星移動電話)、電視差轉台、廣播差轉台 |
不收頻率占用費 |
發改價格 〔2005〕281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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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MHz模擬接入基站 |
250元/頻點/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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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DS |
300元/MHz/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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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DMA無線接入基站406.5~409.5MHz頻段 |
75元/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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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223-235MHz頻段無線數據傳輸係統 |
1000元/MHz/基站 |
發改價格 〔2019〕91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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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5905-5925MHz頻段車聯網直連通信係統 |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使用的,按照15萬元/MHz/年收取;在市(地、州)範圍使用的,按照1.5萬元/MHz/年收取。 施行頭三年免收的優惠政策。 |
發改價格 〔2019〕91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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