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辦查處一起大麵積幹擾公眾移動通信案件
近日,我辦接到移動青海公司申訴,該公司設置在西寧海湖新區萬達廣場的公眾通信基站受到有害幹擾,嚴重影響通信質量,造成大量用戶投訴,幹擾為擅自設置手機信號放大器所致,請求查處。
7月27日,我辦派出執法人員赴現場開展排查,在萬達廣場4號樓某公司內發現信號幹擾源(手機信號放大器)一台,發射頻率為1726.4MHz。為固定證據查清事實,依法對涉案設備進行先行登記保存。
經調查,7月初,某公司為增強辦公區域的手機信號,擅自設置手機信號放大器,對公眾移動通信造成有害幹擾。該公司未經許可,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非法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六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不得對依法開展的無線電業務造成有害幹擾,不得利用無線電台(站)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8月3日,根據調查事實,我辦依法對該公司作出“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手機信號放大器)、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本案查處過程中,執法人員認真調查,程序合法、適用法規準確、處罰得當。通過以案釋法,對當事人進行了警示教育。當事人未對處罰提出異議,並自覺履行了處罰決定。
手機信號放大器專業名稱為“微型直放站”,屬於無線電發射設備的一種,其設置使用必須遵守國家無線電管理相關規定。近年來,私裝手機信號放大器的現象日漸增多,這些放大器大多是三無產品,不具備入網許可和型號核準,安全隱患很大,會對公眾通信基站產生有害幹擾,擾亂手機用戶的正常通話,私自設置使用屬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