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罰依據、處罰標準和處罰程序
處罰依據、處罰標準和處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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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內容 |
處罰依據 |
處罰標準 |
處罰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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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對無線電頻率使用情況檢查 |
第70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許可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或者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的。 第71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轉讓無線電頻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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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條由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從事詐騙等違法活動,尚不構成犯罪的,並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71條由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 |
初審、立案審批、調查取證(筆錄、照像、錄像等)、處理決定、審議、事先告知(聽證程序)、當事人陳述申辯、行政處罰、送達、複議、執行、結案、歸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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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對無線電台(站)使用情況 的檢查 |
第70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許可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或者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的。 第72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不按照無線電台執照規定的許可事項和要求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二)故意收發無線電台執照許可事項之外的無線電信號,傳播、公布或者利用無意接收的信息; (三)擅自編製、使用無線電台識別碼。 第73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無線電發射設備、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幹擾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的。 |
第70條由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從事詐騙等違法活動,尚不構成犯罪的,並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72條由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無線電台執照,並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73條由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沒收產生有害幹擾的設備,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吊銷無線電台執照;對船舶、航天器、航空器、鐵路機車專用無線電導航、遇險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無線電頻率產生有害幹擾的,並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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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審、立案審批、調查取證(筆錄、照像、錄像等)、處理決定、審議、事先告知(聽證程序)、當事人陳述申辯、行政處罰、送達、複議、執行、結案、歸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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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對生產 銷售 無線 電發 射設 備的 檢查 |
第75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研製、生產、銷售和維修大功率無線電發射設備,未采取有效措施抑製電波發射;(二)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在我國境內進行電波參數測試或者電波監測;(三)向境外組織或者個人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境內電波參數資料。 第76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或者進口在國內銷售、使用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未取得型號核準的。 第77條 銷售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應當取得型號核準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未向無線電管理機構辦理銷售備案的。 第78條 銷售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應當取得型號核準而未取得型號核準的無線電發射設備的。 |
第75條由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並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並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76條由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沒收未取得型號核準的無線電發射設備,並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77條由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78條由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銷售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銷售的設備貨值10%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並處違法銷售的設備貨值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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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審、立案審批、調查取證(筆錄、照像、錄像等)、處理決定、審議、事先告知(聽證程序)、當事人陳述申辯、行政處罰、送達、複議、執行、結案、歸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