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簡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1993年9月11日國務院、中央軍委第128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製規定》(2010年8月31日國務院、中央軍委第579號令),具有以下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無線電管理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行政規章;擬訂全省無線電管理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定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全省無線電頻譜資源和無線電台站管理。依法規劃和指配各類無線電台(站)的頻率和呼號,根據審批權限和業務範圍審查全省無線電台(站)設置使用。依法征收無線電頻率資源占用費。
(三)負責全省無線電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組織實施無線電管理監督檢查,查處全省違反無線電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以及其他無線電管理規定的行為。
(四)負責全省無線電監測和無線電台站檢測工作,協調處理無線電幹擾事宜,維護空中電波秩序。
(五)負責全省電磁環境管理。協調處理工業、科學、醫療設備、電氣化運輸係統、高壓電力線及其它電器裝置產生的電磁輻射和有害幹擾,並在其選址、定點前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協商確定。
(六)負責協調、處理全省軍地間和省際間無線電管理事宜,承擔軍隊委托的無線電監測,涉及軍方的無線電幹擾查處,組織實施軍地雙方無線電重大任務和突發事件無線電管控工作。協調、管理無線電涉外工作。
(七)組織實施無線電管製。
(八)負責我省維護社會穩定和網絡安全、信息安全中無線電工作事宜。
(九)負責全省無線電管理基礎設施、技術設施,以及無線電監測網和無線電管理信息係統的規劃、建設、維護等工作。
(十)負責指導各州市無線電管理工作。
(十一)承辦省政府辦公廳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