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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新形勢下無線電管理提供有力法律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修訂解讀

文章來源:中國無線電管理 發布時間:2016-12-08 16:32:35 瀏覽次數:

日前,中央軍委主席習近平、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命令,公布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為新形勢下無線電健康發展、依法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修訂背景和過程

無線電頻譜是國家的戰略性稀缺資源,是信息化發展的重要載體。1993年頒布的《條例》,對於加強無線電管理、保障頻率開發利用、維護電波秩序,發揮了積極作用。

近年來,無線電技術日益廣泛應用。隨著《中國製造2025》、“互聯網+”、製造業與互聯網融合的加快實施,智能製造、下一代移動通信、物聯網、車聯網等新技術新業態快速發展,無線電廣泛融入到經濟社會和國防建設中。截至2016年上半年,無線電台(站)達到了403.8萬個,較2010年增長了50%。與此同時,各行業各領域對頻譜資源使用的依賴程度不斷加深,頻譜資源日趨緊張。無線電幹擾也日益增多,私設電台特別是“偽基站”、“黑廣播”等問題突出,嚴重幹擾了航空導航、公眾通信等活動,不僅破壞了電波秩序,更威脅到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公共安全。“十二五”期間,無線電管理機構共查處了6500餘起無線電幹擾、3951起“偽基站”案件、3301件“黑廣播”案件。

同時,無線電領域的改革不斷深化。自1993年以來,我國建立了國家、省兩級相對集中的無線電管理體製,加強了軍地無線電協調機製建設。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對全麵推進依法治國作出了戰略部署,要求加快重點領域立法,對無線電依法行政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按照國務院行政審批製度改革的要求,無線電管理大力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利企便民。

麵對新的形勢和要求,《條例》有關製度已經不能滿足無線電發展和管理的實際需要,亟須在總結無線電管理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原《條例》進行修訂。

2008年7月,工業和信息化部、原總參謀部聯合向國務院、中央軍委報請審議《條例(修訂送審稿)》。自《條例》送審以來,工業和信息化部配合國務院法製辦開展了大量的調研論證、征求意見、立法協調等審查工作。在國務院法製辦的大力推動下,在軍地各方麵的共同努力下,2016年9月1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條例(修訂草案)》。11月11日,習近平主席、李克強總理簽署了國務院、中央軍委第672號令,公布修訂後的《條例》。這是工業和信息化部成立以來,曆經起草、上報、審議和公布全過程的第一部行政法規。

修訂思路

《條例》的修訂是我國無線電事業發展中的一件大事。在《條例》修訂工作中,體現了以下思路:一是堅持問題導向,著力解決有效開發利用頻譜資源和防控無線電有害幹擾等核心問題;二是促進科學管理,在頻譜資源實行統一管理的基礎上,圍繞頻率、台站、設備和秩序等四個關鍵環節完善相關管理製度;三是推進放管結合,在提高頻譜資源利用效率、維護電波秩序的前提下,減少和規範行政審批,釋放發展活力。《條例》的修訂,將為無線電事業健康發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環境。

修訂主要特點

這次《條例》修訂時間長、難度大、協調部門多,修訂的內容具有以下四個特點:

一是“全”。這次《條例》修訂工作,根據中央關於全麵深化改革、全麵推進依法治國等決策部署,圍繞無線電管理的新形勢、新要求,對主要製度進行了全麵修訂。新《條例》的框架結構進行了調整,由原《條例》的十章整合為九章,並且對原《條例》的全部條款都作出了修改,條文數量比原《條例》多了70%,由原來的49條擴充到85條。在修訂過程中,重點圍繞頻率、台站、設備、秩序等四大核心問題,結合無線電管理實際和技術發展的需要,調整了主要管理製度,使相關製度更具科學性和可操作性。

二是“減”。深化行政審批製度改革是本屆政府轉變政府職能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近年來,國務院大力推進行政審批製度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結合無線電管理的實際,進一步減少和規範了行政審批。新修訂的《條例》集中反映了行政審批製度改革的成果,如取消了研製無線電發射設備用頻核準等審批項目,下放了大多數無線電台(站)的審批權。對保留的審批事項,也優化了審批程序,規範了審批條件和流程,最大限度地縮小審批範圍。對於業餘電台用頻、設置使用公眾移動通信終端、微功率短距離發射設備等與群眾關係密切、數量眾多的頻率、台站和設備,明確取消了相關審批要求,給市場主體鬆綁,釋放企業發展活力。

三是“增”。根據無線電管理中的新問題、新要求,新《條例》完善了一係列管理製度,為無線電管理“工具箱”充實了很多新工具。例如,明確了公眾移動通信等商用頻率的招標、拍賣等市場化配置機製,新設了閑置頻率的收回製度、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和維修管理製度、邊境地區頻率協調製度,加強了事中事後監管,填補了無線電管理法律製度空白。

四是“嚴”。從多年來查處“偽基站”等違法案件的實踐來看,原《條例》的震懾效應、處罰力度遠遠不夠。新《條例》加大了違法行為的懲治力度,將擅自設置使用電台的罰款上限,由原來的5000元提高到了50萬元;對於擅自設置、使用電台從事詐騙等違法活動,構成犯罪的,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非法無線電發射活動,新《條例》要求暫扣設備、查封電台、實施技術阻斷,提高了違法的成本。另外,去年8月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降低了構成“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的門檻,並增設了加重情節的量刑檔次,將最高刑提高到了7年有期徒刑。新《條例》將與《刑法修正案(九)》相互銜接、呼應,加大對無線電違法犯罪的打擊力度,共同維護電波秩序。

修訂主要內容

《條例》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在頻率有效利用方麵。明確了製定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應當考慮國家安全和經濟社會科技發展以及頻譜資源有效利用的需要,增強了無線電頻率劃分的科學性。確立了行政審批、招標、拍賣等方式並存的資源分配製度,對於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等頻率資源的許可,繼續采用行政審批的方式予以重點保障;對於地麵公眾移動通信使用頻率等商用無線電頻率,可以依法采取招標、拍賣的方式實施許可,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作用。縮小了許可的範圍,對業餘無線電台、公眾對講機、製式電台等使用的頻率不再實行許可。完善了閑置頻率的收回製度,對超過兩年不使用的頻率可以收回。此外,適應航天事業發展和空間業務廣泛應用的新要求,增加了衛星無線電頻率管理製度,根據有關國際規則對衛星無線電頻率的申請、使用作出了特別規定。

(二)在無線電台(站)管理方麵。下放了大多數台站的審批權,除空間無線電台、衛星測控(導航)站等5類無線電台(站)和涉及國家主權、安全的重要無線電台(站)外,其他無線電台(站)均由省級無線電管理機構實施許可。明確了無線電台(站)許可條件、程序,縮小了許可範圍,對與群眾關係密切、數量龐大的公眾移動通信終端、微功率短距離電台等不再實行許可。明確了船舶、航空器、鐵路機車的製式電台由有關部門審批並定期通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規定了無線電台(站)使用者的義務,要求使用者按照規定的條件使用,定期對無線電台(站)進行維護。

(三)在發射設備管理方麵。明確了生產、進口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的條件、程序,取消了研製無線電發射設備用頻核準、微功率短距離發射設備核準。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明確了研製、生產、維修發射設備的管理措施,避免產生有害幹擾。總結打擊“偽基站”、“黑廣播”等違法行為的工作經驗,規定銷售應當取得型號核準的發射設備需進行備案。規定了質監、工商部門配合無線電管理機構對生產、銷售發射設備進行監督檢查,及時通報其發現的違法行為。

(四)在電波秩序維護方麵。明確了產生無線電波輻射的工程設施,可能造成有害幹擾的,其選址定點由城鄉規劃部門、無線電管理機構協商確定。對射電天文台、機場等需要電磁環境特殊保護的項目,周邊區域不得新建阻斷無線電信號傳輸的高大建築、設施,不得設置使用幹擾其正常使用的設施、設備。明確了對船舶、航空航天器、鐵路機車專用的導航、遇險救助等頻率,予以特別保護。對非法無線電發射活動,可暫扣發射設備、查封電台、采取技術性阻斷措施。此外,明確了無線電監測機構實施信號監測、查找幹擾源和非法電台等任務。

(五)在管理體製方麵。根據《國務院關於調整無線電管理辦事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1994〕34號),不再規定設區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的職責,明確省、自治區無線電管理機構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設立派出機構。根據軍地無線電管理工作的經驗,建立軍地協調機製,協商處理涉及軍事係統與非軍事係統間的無線電管理事宜。不再采取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委托國務院有關部門無線電管理機構實施管理的表述,明確國務院有關部門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本係統(行業)的無線電管理,對航空、水上無線電專用頻率實施管理,規劃本係統(行業)台站站址和建設布局,並核發製式無線電台執照和電台識別碼等。

《條例》體現簡政放權

《條例》根據行政審批製度改革的精神,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取消、下放和調整了部分行政許可事項,加強了事中事後監管。

(一)在取消方麵。為了落實國務院行政審批製度改革的有關部署,取消了“研製無線電發射設備用頻核準”等審批事項。

(二)在下放方麵。為了推進利企便民,下放了大多數無線電台(站)的審批權。除空間無線電台、衛星測控(導航)站等5類無線電台(站)和涉及國家主權、安全的重要無線電台(站)外,其他無線電台(站)均由省級無線電管理機構實施許可,實現絕大多數無線電台(站)的屬地化管理,既方便了設台用戶,又便於對無線電台(站)使用進行監管和服務。

(三)在調整方麵。對於一些與群眾關係密切、數量眾多的無線電頻率、台站和發射設備,縮小了審批範圍。包括:業餘無線電台、公眾對講機、製式電台以及國際安全遇險係統等使用的頻率,免予辦理頻率使用許可;公眾移動通信終端、微功率短距離電台等無線電台(站),免予辦理無線電台執照;微功率短距離發射設備,免予型號核準。

對違法活動懲治措施

根據《條例》的規定,對“偽基站”等非法的無線電發射活動,無線電管理機構可以暫扣無線電發射設備或者查封無線電台(站),必要時可以采取技術性阻斷措施。無線電管理機構在無線電監測、檢查工作中發現涉嫌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及時通報公安機關並配合調查處理。對於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從事詐騙等違法活動,尚不夠成犯罪的,在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和違法所得的基礎上加重處罰,並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去年8月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降低了構成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的門檻,並增設了加重情節的量刑檔次,最高提到了7年。《條例》通過上述規定,與《刑法修正案(九)》進行了銜接。

下一步工作安排

隨著新《條例》的發布,無線電法律製度建設取得了階段性成果,無線電管理工作站在了新的起點上。對於貫徹落實好新《條例》,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麵:

(一)營造宣傳貫徹新《條例》的良好氛圍。全麵貫徹落實新《條例》,搞好學習宣傳是基礎。要把宣傳貫徹《條例》與貫徹落實“全麵推進依法治國”的重大決策部署結合起來,與《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結合起來,通過編製《條例》釋義、組織培訓、專家解讀、媒體宣傳等方式,開展形式多樣、廣泛深入的學習宣傳活動,使廣大無線電管理工作者準確地理解、把握和執行好《條例》,使廣大群眾了解《條例》的主要製度,增強法製觀念,也使更多的部門和單位關心、支持無線電事業發展。

(二)抓緊做好配套規章製度的立改廢。《條例》是無線電領域的頂層製度設計,對無線電管理的重要製度作出了基本規定。其中,頻率使用許可、電台設置使用許可、邊境地區頻率協調、發射設備型號核準等製度,還需要通過規章或者規範性文件進一步細化;原有的無線電頻率劃分、電台執照管理以及鐵路、民航和漁業等係統無線電管理規章製度,也要根據新《條例》以及無線電發展的需要進行完善。下一步,需要抓緊組織做好相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立改廢工作。與此同時,各省(區、市)無線電管理機構也要抓緊與地方的立法機關進行溝通,依照新《條例》對地方無線電管理法規規章進行清理,提出立改廢建議。

(三)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無線電行政執法。新《條例》的修訂來之不易,經曆了長期的研究論證和艱苦的協調曆程,執行好《條例》更難。《條例》的實施效果,關鍵在於各級無線電管理機構和無線電管理工作者的日常執法。各級無線電管理機構及有關部門作為《條例》的執法主體,要加強交流和培訓,不斷提高執法能力和水平,保證執法工作的順利進行。對於《條例》賦予的行政審批、行政強製、行政處罰、監督檢查等權力,各級無線電管理機構要手握戒尺、心存敬畏、加強監督,嚴格按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執法,加大監管力度,嚴肅查處各類違法行為,維護《條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在管理中,要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審批製度改革,推動管理方式創新,優化公共服務,不斷增加群眾的獲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