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局信息

當前位置:首頁 » 政務動態 » 國家局信息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微波通信係統頻率使用規劃調整及無線電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文章來源:中國無線電 發布時間:2023-01-04 13:58:41 瀏覽次數:

  國務院有關部門無線電管理機構,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青海、寧夏無線電管理機構,相關單位:

為進一步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對微波通信的需求,有效提高頻率使用效率和綜合效益,促進微波通信產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等規定,結合微波通信頻率使用現狀,現對微波通信係統頻率使用規劃進行調整。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後微波通信係統可使用頻段為:4500-4800MHz、7125-7725MHz、7725-8500MHz、10.7-11.7GHz、12.75-13.25GHz、14.5-15.35GHz、21.2-23.6GHz和71-76GHz/81-86GHz,射頻波道配置方案詳見附件1。

  二、使用上述微波通信係統無線電頻率,應當取得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

微波通信鏈路涉及三個及以上省(區、市)以及跨境微波通信係統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實施。微波通信鏈路涉及相鄰兩省(區、市)的微波通信係統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由微波通信鏈路上設置微波站較多的省(區、市)無線電管理機構牽頭商另一省(區、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實施。微波通信鏈路僅涉及單個省(區、市)的微波通信係統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由該省(區、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實施。

  三、需要開展頻率協調的,國家或相關省(區、市)無線電管理機構依微波通信係統無線電頻率許可權限,按照“頻帶外讓頻帶內、次要業務讓主要業務、後用讓先用、無規劃讓有規劃”的原則,組織相關方開展微波站與微波通信涉及地域範圍內同頻及鄰頻衛星地球站、射電天文電台等其他無線電台(站)的幹擾協調(涉及與空間無線電業務和射電天文業務協調的微波通信頻率見附件2)。

  四、使用微波通信係統無線電頻率,其頻率使用率要求為頻段占用度不得低於80%,年時間占用度不得低於60%。

  五、設置、使用微波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規定,由微波站所在地的省(區、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實施許可。遇有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或者為了保障重大社會活動的特殊需要,可以不經批準臨時設置、使用微波站,但應當於48小時內向微波站所在地無線電管理機構報告,並在緊急情況消除或者重大社會活動結束後及時關閉。

  六、生產或者進口在國內銷售、使用的微波通信係統無線電發射設備,應按照有關規定向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並取得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微波通信係統無線電發射設備射頻技術要求詳見附件3。

  七、在邊境地區使用微波通信係統頻率,設置、使用微波站,應當遵守我國與相關國家、地區簽訂的無線電頻率協調雙(多)邊協議,並按照《邊境地區地麵無線電業務頻率國際協調規定》開展頻率協調,需要獲得國際保護的,應按要求履行國際電信聯盟申報、通知和登記程序。

  八、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各級無線電管理機構不再受理和審批與本通知頻率使用規劃不一致的微波通信係統無線電頻率使用和微波站設置、使用新的許可申請。已依法設置、使用但與本通知頻率使用規劃不一致的微波站,在無線電頻率使用期限或無線電台執照有效期屆滿後需要繼續使用的,仍可向作出許可決定的無線電管理機構依法提出頻率使用延續申請和更換無線電台執照申請,直至原設備報廢為止。

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不再受理和審批與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微波通信係統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申請。

  九、關於微波通信頻率使用及微波站設置使用許可、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有害幹擾處理、無線電管製、無線電頻率占用費繳納等其他有關事項,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執行。

  十、涉及與軍事係統無線電台(站)的頻率使用、幹擾協調、幹擾保護等事項,按照軍地無線電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十一、本通知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