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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實施辦法(暫行)》解讀

文章來源:青海無線電管理辦公室 發布時間:2019-01-18 13:45:55 瀏覽次數:

為加強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規範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的實施及監督,切實維護空中電波秩序,2018年12月26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了《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實施辦法(暫行)》(下稱《辦法》)。為了更好地理解和執行《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無線電管理局負責人對《辦法》內容進行了解讀。


問:為什麽要製定《辦法》?


答:近年來,隨著無線電技術應用的快速發展,無線電發射設備被廣泛使用於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目前,我國通過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進關核準、核發無線電台(站)執照及事中事後監管等措施,實現了對無線電發射設備生產、進口、使用環節的管理。但在市場流通環節缺乏有效的監管手段,市場上仍有大量“黑廣播”“偽基站”等非法無線電發射設備在銷售。為從源頭上防止和減少無線電幹擾、維護空中電波秩序,2016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下稱《條例》)在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製度基礎上,增加了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的有關規定,並增設了相應的行政處罰,在銷售環節加強對無線電發射設備經營主體的監督管理。


《條例》修訂實施以來,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積極落實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製度,但在具體辦理程序、內容、方式等方麵存在差異,給市場經營主體帶來不便。為統一和規範全國範圍內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的實施,工業和信息化部製定了《辦法》,明確銷售備案的實施標準。同時,為了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為市場經營主體提供更好的“互聯網+政務服務”,工業和信息化部還建立了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信息平台,銷售無線電發射設備的市場經營主體可實現全程網上快捷辦理和自動核驗,公眾也可實時查詢備案數據,為無線電發射設備事中事後監管奠定基礎。


問:圍繞《辦法》製定開展了哪些具體工作?


答:工業和信息化部無線電管理局在調研部分地方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工作開展情況的基礎上,起草了《辦法》初稿,啟動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信息平台的開發,並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的意見建議。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行政規範性文件製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先後組織召開專家評估論證會和部分行政相對人座談會,就《辦法》草案及信息平台征求意見。2018年8月,在部門戶網站開展了為期1個月的公開征求意見。綜合各方麵的意見,形成了《辦法》(審議稿)。2018年12月5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第20次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了《辦法》,於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問:《辦法》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辦法》共十五條,明確了實施銷售備案的依據和適用範圍、管理機構、備案主體、備案內容、操作流程等內容,提出建立全國統一的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信息平台,並規定了監督檢查要求。


(一)職責分工。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對全國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建立全國統一的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信息平台。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的實施及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二)實施方式。銷售備案的申請、變更、注銷等全部通過網上信息平台辦理,無線電管理機構通過信息平台發放備案主體編號和所對應的二維碼。同時,《辦法》製定了備案主體編號的編碼規則,銷售備案信息平台按照編碼規則自動生成備案主體編號和所對應的二維碼。


(三)備案信息。包括經營主體信息和銷售設備信息。經營主體信息包括經營主體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聯係人及聯係方式、實體經營場所地址或網絡銷售平台名稱和網址以及相關證件等。銷售設備信息應包括設備類型、生產廠商名稱、設備型號、型號核準代碼等。為了避免各地隨意增設備案信息內容,《辦法》還指明隻有地方法規和規章有明確規定的,才能對《辦法》規定的備案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進行備案。


(四)辦理時限。銷售應當取得型號核準的無線電發射設備的,應當在開始銷售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信息平台向其注冊地的省級無線電管理機構辦理銷售備案手續。設備型號的數量增加,或變更聯係人及聯係方式、經營場所地址等經營主體信息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相應手續。終止銷售某型號設備,或終止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業務的,應當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辦法》作為規範性文件,不設置新的行政許可、行政強製或者行政處罰。對於應辦理而未辦理銷售備案的,按照《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進行處理;對於提供虛假備案材料且拒不改正的,由省級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逾期未改正的,通過信息平台向社會公布有關情況。


問:哪些市場經營主體需要辦理備案?


答:凡銷售應當取得型號核準的無線電發射設備的,都應當辦理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按照《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除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外,生產或者進口在國內銷售、使用的其他無線電發射設備,應當向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型號核準。”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目錄在工業和信息化部行政許可結果公開係統中公布。


問: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信息平台可以實現哪些功能?


答: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信息平台遵循高效、公開、便民的原則,兼顧了經營主體申報、無線電發射設備監管和社會公眾查詢等需求。市場經營主體在信息平台上進行申請、變更、新增、撤銷、注銷等快速填報,實現辦理銷售備案“一次不跑”。通過國家層麵共享型號核準數據和公民身份、工商注冊登記信息,信息平台能自動核驗備案信息。無線電管理機構可以實時掌握各地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情況,為事中事後監管提供重要依據。此外,社會公眾無需注冊登記就可以實時查詢附近已備案數據,為購買合規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提供參考。


問:《辦法》何時開始施行?


答:《辦法》於2019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信息平台現已上線運行,市場經營主體現在即可注冊、登錄,並填報相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