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機構職能 加大處罰力度——福建修改省無線電管理條例
自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施行以來,各地無線電管理機構根據《條例》精神,加快推進地方無線電管理相關配套製度的廢、改、立工作。近日,福建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福建省無線電管理條例》的決定,根據“放管服”改革的要求,結合上位法和福建省實際情況,對無線電管理機構職能、行政審批範圍權限以及法律責任等相關條例進行了修改。
進一步明確管理機構職能
修改後的《福建省無線電管理條例》明確指出,由省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全省除軍事係統外的無線電管理工作,其依法在設區的市設立的派出機構(以下簡稱無線電管理派出機構)負責轄區內除軍事係統外的無線電管理工作。無線電監測站作為無線電管理技術機構,負責無線電信號監測,為無線電管理和監督檢查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海關、質量技術監督、城鄉規劃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和配合無線電管理機構做好無線電管理工作。
修改後的《福建省無線電管理條例》還增加了一條內容,作為第四條:省無線電管理機構會同省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無線電管理規劃和本省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編製全省無線電管理規劃和技術設施建設規劃,合理布局本行政區域內固定無線電台,按照相關規定落實環境保護要求,支持新技術開發應用,推動相關基礎設施共建共享。
同時,修改後的《福建省無線電管理條例》還指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規定的行為,由省無線電管理機構或其派出機構依法予以處罰。
進一步規範台站和頻率管理
在台站管理方麵,修改後的《福建省無線電管理條例》規定,設置、使用除地麵公眾移動通信終端、單收無線電台、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規定的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以外的無線電台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向無線電管理派出機構申請取得無線電台執照。未取得無線電台執照或者無線電台執照有效期限屆滿的無線電台,不得使用。無線電台執照不得轉讓、借用、塗改和偽造。
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修改後的《福建省無線電管理條例》明確指出,設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無線電台,由無線電台所在地的無線電管理派出機構實施許可。設置、使用沒有固定台址的無線電台,由申請人住所地的無線電管理派出機構實施許可。
同時,修改後的《福建省無線電管理條例》要求設置無線電台應當遵守國家環境保護的規定,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無線電波發射產生的電磁輻射汙染環境。而且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為他人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台提供場所、設備等便利條件。
對於無線電台執照和頻率使用期限,修改後的《福建省無線電管理條例》也作出明確要求,無線電台使用的無線電頻率依法需要取得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的,其無線電台執照的有效期不得超過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規定的期限;依法不需要取得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的,無線電台執照的有效期不超過5年,期滿後需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限屆滿30個工作日前按照規定提出延續申請。此外,頻率的有效使用期限最長為10年;使用期滿仍需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限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原許可機構辦理續用手續。逾期未申請的,使用期滿後,其頻率由原許可機構收回。
進一步加大處罰力度
修改後的《福建省無線電管理條例》進一步加大了對違法設台用頻行為的處罰力度。
對於擅自出租或者變相出租無線電頻率,或者違反有關規定用頻率同他人合作的,責令改正,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由原來的5000元罰款提升至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
對於為他人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台提供場所、設備等便利條件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同時,修改後的《福建省無線電管理條例》去掉了原來“逾期未改正的”的條件限製,直接規定“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
對於轉讓、借用、塗改、偽造無線電台執照的行為,除了沒收違法所得外,由原來的處1000元罰款提升至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