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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防範無線電管理“執法風險”

文章來源:人民郵電報 發布時間:2018-05-14 15:53:56 瀏覽次數:

無線電管理行政執法是實施無線電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頒布實施,為無線電管理機構開展執法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時也對無線電管理執法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如何認識、規避和化解執法風險,規範無線電管理執法行為,提高執法水平,已經成為新形勢下無線電管理工作者必須重視的問題。

   當前,在無線電管理行政執法過程中,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麵的風險亟待防範:

   行政執法主體資格不合法造成的執法風險。從上世紀80 年代末開始,無線電管理機構設置幾經改革變化,機構設置更是多樣。例如,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編製結構多樣(有政府單設、部門內設、部門下屬),編製類型多樣(行政、事業、行政和事業混合),管理模式多樣(垂直、分級、共管、委員會)。這種機構的變化,必然帶來行政執法主體的變化,有些派出機構不具備執法主體資格,卻以自己的名義獨立行使執法權。內部未取得執法資格的工作人員、工勤人員都有行使執法權的現象。上述問題必將產生行政執法風險, 如果行政相對人提起行政訴訟, 無線電行政執法機關很可能會承擔敗訴的後果。

   具體行政執法行為程序違法造成的執法風險。在無線電管理機構日常具體行政行為中,往往存在重實體、輕程序的現象。突出表現在,在日常監督檢查過程中,該出示執法證件而沒有出示;應當告知被處罰人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而沒有告知;達到聽證條件的,應當告知被處罰人可以申請舉辦聽證而沒有告知;所收集的證據,應當在聽證會進行質證而未進行質證;該報有關負責人批準的案件不經批準擅自作出處罰結論等。

   濫用自由裁量權造成的行政執法風險。新修訂的《條例》僅僅規定了行政處罰的幅度,賦予了無線電管理機關行政自由裁量權。在行政處罰中難免會出現避重就輕,該罰的不罰,違背合理性、公平性原則,由此增大出現行政執法風險的可能。

   在無線電管理行政執法過程中,要想防範和規避各種風險,就必須牢牢樹立法治信仰,用法治思維開展行政執法工作。

   一是要明確無線電行政執法主體及其權限。要進一步明確委托關係或授權關係,該授權執法、授權管理的要授權,該委托執法的要委托到位,真正做到“執法主體確定,執法職責確定,授權、委托確定”,使各級無線電管理行政執法落到實處。同時,撤銷不具備無線電管理行政主體資格的單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規範無線電管理執法機構的名稱和職責範圍、行政權限, 做到無線電行政執法主體與其權責統一。

   二是要修訂並完善《條例》配套規章製度。《條例》是無線電管理領域的頂層製度設計,對無線電管理的重要製度作出了基本規定。《條例》各項製度的落地實施,還需要對頻率使用許可證、頻率收回、發射設備銷售備案、行政處罰的裁量基準等製度,進行進一步細化和完善。

   三是要規範執法行為,量化裁量標準。要合理限定裁量幅度,特別是要對自由裁量權的行使進行嚴格規範,杜絕行政處罰不公平或執法的隨意性,從而降低行政執法風險。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要嚴格按照法定的權限、程序和要求作出行政執法行為,提高行政執法質量,防範無線電行政執法的風險。

   四是要實施標準化執法,做好案卷標準化、程序規範化工作。在執法案卷中做事實清楚、格式標準、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序合法的標準化案卷。重點審核各環節是否嚴格依法履行事先告知、組織聽證、送達等法定程序,切實保障行政相對人的陳述權和申辯權。審核是否存在程序倒置問題,確保執法程序合法、規範、有序。

   五是要建立崗位責任製,分工明確,責任到人,促使執法人員嚴格履行職責。加強社會監督,使執法工作在陽光下運行。按照行政處罰結果公開透明原則,利用網絡、公告張貼、電子屏顯示向社會公示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製度、執法權限及其法律依據、執法人員應履行的義務以及行政處罰結果,增強依法行政的透明度,使行政執法權力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執法風險不僅當前存在,而且今後也將長期存在。因此,無線電管理係統執法人員要加強學習,提高自身素質,樹立執政為民的理念,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不斷提高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特別是處理突發事件的能力,實現既要依法行政,又要嚴厲查處違反無線電管理法規行為, 保障無線電管理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提高無線電管理部門的權威性, 有效地維護空中電波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