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售3套“黑廣播”“偽基站”最高判5年
司法解釋明確,同時使用3個以上“黑廣播”、“偽基站”的,可認定為“情節嚴重”,按照《刑法》所規定的“擾亂無線電秩序罪”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製,並處或單處罰金。
對於“黑廣播”、“偽基站”的生產,司法解釋則規定,非法生產、銷售“黑廣播”“偽基站”、無線電幹擾器等無線電設備3套以上的,即可認定為“情節嚴重”,按“非法經營罪”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該司法解釋將從7月1日起開始施行。有法學專家和律師向南都指出,該項司法解釋出台,對治理電信詐騙意義重大。
用“偽基站”發信息5000條,最高可判3年
兩高在《關於辦理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中明確,未經批準設置使用無線電廣播電台、非法使用廣播電視專用頻段的頻率;未經批準設置通信基站,強行向不特定用戶發送信息、非法使用公眾移動信息頻率;未經批準使用衛星無線電頻率;非法設置、使用無線電幹擾器;以及其他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幹擾無線電通訊秩序的情形都可認定為《刑法》288條所列的“擾亂無線電管理秩序罪”。
其中,未經批準設置使用無線電廣播電台即通稱的“黑廣播”;未經批準設置通信基站,強行向不特定用戶發送信息、非法使用公眾移動信息頻率即通稱的“偽基站”。
司法解釋中詳細劃出10類情形,可認定為“情節嚴重”,包括同時使用三個以上“黑廣播”“偽基站”的;“黑廣播”實測發射功率五百瓦以上,或覆蓋範圍十公裏以上的;使用“偽基站”發送詐騙、賭博、招嫖、木馬病毒、釣魚網站鏈接等違法犯罪信息,數量在五千條以上,或者銷毀發送數量等記錄的;雇傭、指使未成年人、殘疾人等特定人員使用“偽基站”的;違法所得三萬元以上等。
南都了解到,隻要達到10類情形其中的一種,便可認定為“情節嚴重”,按照“擾亂無線電管理秩序罪”的規定,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而同時使用十個以上“黑廣播”“偽基站”;“黑廣播”的實測發射功率三千瓦以上,或者覆蓋範圍二十公裏以上的;違法所得十五萬元以上等8類情形,則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徐玉玉案的訴訟代理人、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袁椿暉向南都指出,司法解釋的規定也將激活“擾亂無線電管理秩序罪”,此前這一罪名的適用數量相當之少;而將使用“黑廣播”“偽基站”明列在該罪名的情形中,也將有力地打擊電信詐騙。
“黑廣播”、“偽基站”零件生產商也難逃法律製裁
不僅對“黑廣播”“偽基站”的使用嚴厲打擊,司法解釋還對其生產和銷售環節嚴加懲處。
司法解釋規定,非法生產、銷售3套以上的“黑廣播”“偽基站”、無線電幹擾器等無線電設備3套以上的,非法經營數額五萬元以上的,可認定為“情節嚴重”,按“非法經營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而數量數額達到5倍以上,即生產、銷售超過15套,非法經營數額達到25萬元以上的,可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黑廣播”、“偽基站”的零件生產商也難逃法律製裁。
司法解釋明確:在非法生產、銷售無線電設備窩點查扣的零件,以組裝完成的套數以及能夠組裝的套數認定;無法組裝為成套設備的,每三套廣播信號調製器(激勵器)認定為一套“黑廣播”設備,每三塊主板認定為一套“偽基站”設備。
“此前在打擊電信詐騙中定罪標準模糊、證明責任不清,司法解釋明確了司法定罪的標準,對治理電信詐騙意義重大。”浙江大學刑法研究所執行所長高豔東向南都指出,尤其是明確規定了對生產銷售偽基站的行為的懲處,有助於從源頭上治理電信詐騙問題。
高豔東同時也指出,治理電信詐騙還需要“綜合治理”,除了懲治偽基站、黑廣播,還需要圍繞這個產業伴隨的其他環節,比如提供網絡鏈接、通訊群組、資金轉移等行為一並打擊。